《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要求有哪些规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会计法》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要求有哪些、《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怎样规定的、《会计法》对于检举问题有哪些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会计法》对受到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是怎样规定的
《会计法》的适用范围由其调整对象、社会功能所决定。一般而言,包括三方面的涵义:
第一,《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需要注意理解的是:
(1)其他经济组织,是指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依法应当设置会计帐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的社会组织,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外国在我国的常驻机构等。
(2)将“公司”在适用范围内单列出来。这是从我国实际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公司作为企业的...
第一,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人的变化。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修订后的《会计法》在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有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总会计师。与原《会计法》相比,增加了新签章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公司制企业为例,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但作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经理不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显然缺少一个很重要的责任环节。实际工作中,许多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是在公司经理的指挥下进行的,包括现实中一些造假帐等问题,公司经理是重要指使者,应对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一定责任。则新《会计法》增设了财务会计报告的新签章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二,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程序的变化。新《会计法》将“...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
(1)恢复其名誉。
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对受害者的法律补偿,也是一种社会补偿。因为会计人员被降级、撤职或者受到其他处分,并非因其自身的过错,而是由于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被单位负责人蓄意迫害造成的。所以,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
对于检举问题的规定:
1.检举是一项权力。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众监督的内容。由于属于监督的内容,《会计法》才将检举规定为一项权力,该项权力受法律保护,如有打击报复检举人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条规定的检举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2.接受检举的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接受检举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如行政监察部门、党的纪检部门等。
3.接受检举部门的处理程序。分两种情况:一是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处理。这里所讲的按照职责任分工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所规定的职权划分的规定及其他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比如属于财政部门直接处理的,则由财政部门直接处理,属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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