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内容?女职工生育期间如何安排工作岗位的?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女职工生育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哪些、女职工生育期间如何安排工作岗位、女职工未婚先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
哈尔滨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该厂虽然没有解除与岳某的劳动合同,...
女职工陶某因未婚先育被公司拒付生育保险待遇和带薪产假,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日前,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芝罘区某公司出纳陶某和男友一同居住,2009年8月怀孕。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陶某和男友也没有登记。事后,陶某到公司要求单位支付相关生育待遇。单位经理称,陶某未婚先育,不符合休产假的条件,休产假期间按事假处理,不支付工资,陶某也不能享受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陶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
仲裁委经审理,认定陶某系未婚生育,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没有办理准生证,不符合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依法不享受相关的生育保险待遇。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陶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女职工劳动保护...
1、生育保险待遇与保障范围
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引产、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
1)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且符合国家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1)围产保健200元
2)妊娠不满12周门诊人工流产(含孕期检查、检验费)260元/例;
3)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住院人工流产、引产(含检验费)800元/例;
4)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1200元/例
5)正常分娩1800元
6)异常分娩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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