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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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本文目录一览: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

2、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3、 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4、 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如何写才可税前扣除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

我市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核定:

1、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

2、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征收面积;

3、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怎样做判定

【网友问题】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与截止时间应如何做判定?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是否全额缴款都不能作为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该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方终止,则另一方开始缴纳。具体判定...

三、充分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

全省地税工作会议今天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韩*群对地税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税源的增长,为财政收入增长作出更大的贡献。

韩*群在批示中指出,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税源管理办法,积极开展宏观税负分析,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工作力度。我省地税工作年年都上一大步,对财政贡献越来越大。三年来,全省地税收入保持了23%以上的高幅递增,2006年组织各项收入791亿元。这一方面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也说明我省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思想作风建设、在业务能力提高、在执法水平增强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2006年,我省地税系统开展管理年活动,工作成效显著。在税源控管、依法征税方面有了进一步提高。地税部...

四、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如何写才可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筹办期间为了设立企业而发生的费用,只要符合该条规定,就可以税前扣除,但是筹办期取得的发票抬头(即发票的受票人)应当如何确定,才符合税前扣除的要求?

一种意见认为,发票的抬头必须是拟设立的企业,理由是发票作为列支成本费用的凭证,必须能够证明发生的支出与企业有关。这一观点的缺陷在于:筹办期间法人尚未成立,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民事交易的适格参与者。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发票抬头写为拟设立企业有违法之嫌。

另一种意见认为发票抬头应当开具为实际支付费用的拟设立公司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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