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代位权费用承担?第三人代为清偿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今天给各位分享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本文目录一览:

1、 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

2、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3、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4、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一、代位权行使的费问题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第一,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

二、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

2001年7月25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含分支机构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电脑服务部、全资子企业姜堰市亚华工具厂)破产还债。2001年10月30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泰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2年12月2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尚未被人民...

三、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

2001年7月25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含分支机构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电脑服务部、全资子企业姜堰市亚华工具厂)破产还债。2001年10月30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泰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2年12月2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尚未被人民...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其代为清偿款

「案情」

原告丁某。

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

2001年7月25日,姜堰市人民法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含分支机构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电脑服务部、全资子企业姜堰市亚华工具厂)破产还债。2001年10月30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姜堰市泰宏工具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2年12月2日,该院以(2001)姜法破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宣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的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二、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至本案诉讼时,被告姜堰市大华工具厂财产清算组尚未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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