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取证的呢?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的规定是什么意思?今天给各位分享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取证的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离婚损害赔偿与经济帮助的规定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应该怎么赔偿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取证的
4、 离婚损害应该怎么赔偿
一、立法上的缺陷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一、仅上述列举的四种情形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从审判实践的案例看,此规定还不够全面;二必须是上述四种不法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因此许多有过错的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坚决不肯承认离婚的原因是上述不法行为引起的,或是即使承认自己存在上述不法行为,但也拒不承认该行为导致了自己或对方请求离婚。
二、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
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以重婚、虐待、遗弃要求赔偿的情形很少见,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但婚外同居现象大多是隐蔽或无固定住所的,因此无过错方很难就过错方婚外同居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
一、离婚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基础及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系民法之核心,损害赔偿之发生有基于侵权行为的,亦有基于法律行为的。就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言,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根据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从文义上看,表明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基于四种情形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原理,侵权行为可以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确立了我国离婚赔偿制度的前提。因此,可以说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实质是夫妻之间侵权损害赔偿诉权限制的解除。
由于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侵权行为,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和《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具备一般的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外,还需具备另外一项特殊要件,即须有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定,是修改后的《婚姻法》的一个突破,它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系,但是该法中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有鉴于此,笔者在此对这种制度的性质、特点、构成要件等相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婚姻法》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1、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婚姻法》在本质上属于民法,但又与民法不同,民法所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法所调整的夫妻关系是一种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双方是出于感情基础相互自愿承担义务的,并不是为了日后获得补偿。《婚姻法》不同于民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直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在《婚姻法》中设立离婚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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