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2013?检察院渎职的表现办案程序规定最新?今天给各位分享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检察院渎职的表现办案程序规定、可以定红十字会渎职罪主体吗?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的典型事例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环境监管失职罪司法解释
4、 滥用职权的典型事例
概念
环境监管失职罪(刑法第408条),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立案标准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造成人员死亡工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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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渎局的受案范围:
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立案侦查以下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1)在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乡镇以上)中从事党务的人员;(2)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人大常设机构、办事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在各级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正在履行职务期间的人民陪审员;(5)在各级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6)在各级军事指挥机关、管理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各级军官和正在执行公务期间的士兵;(7)在各级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政协常设机构、...
可以定红十字会渎职罪主体吗?
不能,渎职罪主体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渎职罪主体法律规定之演进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罪主体的规定,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中存在着一个演进过程。1979年刑法在分则第八章专章规定了渎职罪,其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而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十分宽泛,可以包括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997年刑法全面修订,修订后的刑法渎职罪一章最大的变化就是将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何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理论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论”和“公务论”(职权论)的争论不休,给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带来很多困惑和不便,致使许多实际上履行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的严重渎职行为难以受到刑罚的应有制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
中卫通报一起滥用职权乱作为典型案例
日前,中卫市严肃查处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原局长马某滥用职权问题,在全市予以通报。
2015年5月,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原局长马某在未经立项批复,没有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也未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套用海兴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六标段)项目名称,以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名义与一家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在海兴开发区大转盘保障性安居工程空闲地块开工建设套用的工程项目。
当年8月,该项目被责令停工。当时,项目基础工程已完成,部分地上建筑开工建设。经鉴定,共造成损失620余万元。日前,中卫市给予马某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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