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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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

2、 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3、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4、 共同海损行为

一、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

一、船舶碰撞承运人责任比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的,承运人要按照过失的程度的比例承担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一百六十八条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

二、共同海损成立的必要条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腐败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共同海损中采取的措施必须是船长或其他有权作出决定的人为了挽救船上财物的明确目的而有意采取的。如船舶在航行中遇到大风浪,如果是为了减轻载重而主动将重量大而价值低的货物抛下海,货物的损失就是有意作出的。但如果是货物因船身剧烈颠簸而被甩人大海,这种损失就不是有意作出的。

合理是指公平而适当的处置行为,是基于善良管理人...

三、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共同海损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①必须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这种危险是共同的、真实的,不是臆想和推断。

②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特殊的、直接的。如海上遇到台风,船开往避风港,不算特殊。

③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而不是意外事故。

④是合理的。共同海损行为之作出,是必要的、节约的,符合全体利益的。例如,抛货是价低体重的,符合当时情况的需要,牺牲和费用是为共同安全作出的。

⑤有效的。共同海损措施是有效的。经过有意采取这些合理措施后,船货得到部分挽救和保留。

作为构成共同海损的以上条件,缺一不可。

共同海损法律后果:

对于共同海损所作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用获救船舶、货物、运费获救后的价值按比例在所有与之有利害...

四、共同海损行为

共同海损行为,又称“共同海损措施”,《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A给共同海损行为下的定义是: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财产脱离危险,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牺牲或支付特殊费用的行为。

共同海损行为是一种非常措施,这种措施在正常航行中是不会采用的。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货物的责任,应谨慎地使货物处于安全状态。然而,在特殊的危险状态中,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船长可以下令把货物部分抛入海中以减轻船舶载重,这种行为所致的货物牺牲就是共同海损。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构成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7个要件:

1.必须有实际危险,换言之,即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主观推断出的危险不是真正的危险,必须存在危及船、货和其他财产安全的客观事实。

2.危险必须是共同的,即危险必须是同一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空载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牺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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