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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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本文目录一览:

1、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 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3、 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是否可撤销

4、 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是否可撤销

一、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

原告刘某出资400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占全部股份的27%。2003年4月28日,刘某与金某签订4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金某受让刘某的股份。同年7月18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金某未支付转让款,刘某于2003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金某支付250万转让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金某应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250万元,判决于2004年12月24日生效。

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2003年7月17日,金某与其女儿金女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金某分别以30万元、16.2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中山北路98...

二、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案例

原告刘某出资400万元成为某公司股东,占全部股份的27%。2003年4月28日,刘某与金某签订4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同日,某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金某受让刘某的股份。同年7月18日,某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金某未支付转让款,刘某于2003年7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金某支付250万转让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金某应支付原告股份转让款250万元,判决于2004年12月24日生效。

在负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2003年7月17日,金某与其女儿金女签订两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金某分别以30万元、16.2万元的价格将上海市中山北路98...

三、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是否可撤销

[案情]:

钱某系个体户,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2004年1月,债权人孙某持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钱某4万余元的欠款。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钱某隐匿财产,称无力偿还债务。然钱某却于2005年4月自行向其邻居李某清偿了债务32000元。孙某得知此事后,对李某债权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以钱某“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钱某向李某的偿债行为。

[分歧]:

本案中,钱某的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其针对多个债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履行义务,客观上使李某的债权获得了完全清偿,而孙某等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钱某的行为,显已违反了...

四、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是否可撤销

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是否可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的任意履行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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