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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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本文目录一览:

1、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2、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3、 债务人下落不明 如何向法院起诉

4、 债务人无偿赠予房屋,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吗

一、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新亮点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与《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大基石,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国《合同法》从1999年公布施行已过去10年了,其间,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为此,我们特邀请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的刘甲明律师对该司法解释中与公众息息相关的亮点进行深度解读。

亮点不是所有违反强制性规范都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案例]

2008年6...

二、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一、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怎么处理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

三、债务人下落不明 如何向法院起诉

正文:债务人下落不明,如何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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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务人无偿赠予房屋,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吗

债务人无偿赠予房屋,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吗

如果债务人无偿赠与房屋,影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无权处分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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