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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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本文目录一览:

1、 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

2、 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3、 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吗

4、 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一、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

种类之债特点有哪些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由于种类之债的标...

二、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是否由债务人承担

债务人应支付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

诉讼时效的中断期间: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

三、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吗

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吗

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诉讼中债务人有什么举证责任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订...

四、证明债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焕滇,男,51岁,住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重环,女,68岁,住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焕平,男,55岁,住辽宁省锦州市师范学院宿舍。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松,男,32岁,住本市西城区大乘巷。一、案情1993年8月,一审原告刘焕滇与其姐刘焕兰委托一审被告余松代理出售2人共有的位于本市西城区翠花街13号的房产,约定底价为50万元。后刘焕兰因病死亡,一审原告刘焕滇、刘重环、刘焕平等3人共同继承了其名下遗产。同年9月,余松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此房产卖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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