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决定受理票据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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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决定受理票据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期限

本文目录一览:

1、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2、 法院决定受理票据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期限

3、 法院认定票据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4、 非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的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抗辩范围和种类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为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所以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

(1)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承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

二、法院决定受理票据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期限

法院决定受理票据公示催告申请的公告期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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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认定票据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法院认定票据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背书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因票据质权人以质押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第四十八条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贷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从事票据质押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押行为无效。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

四、非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的由哪个法院管辖

非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的由哪个法院管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是因为票据权利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七条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行为无效的因素包括哪些

票据行为无效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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