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及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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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及法律提示)

本文目录一览:

1、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

2、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及法律提示

3、 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4、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几个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我国自1987年恢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来,迄今已20年,以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亟待发展完善。在总结劳动争议处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强化调解、完善仲裁、加强司法救济,以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存在一些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问题,主要表现为:(1)程序设计复杂,周期过长;(2)仲裁时效过短;...

二、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及法律提示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理解及法律提示

(一)延长了仲裁时效、缩短仲裁审理期限、仲裁不收费

按照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不过,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前已经终止的,该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按照该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最长也不过65天。较之现行规定,仲裁审理周期缩短超过了三分之一。

按照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以上...

三、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12年月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反馈。

附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二○一二年月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劳动争...

四、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问题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关规定之考察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1、1993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所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确定为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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