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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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本文目录一览:

1、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2、 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3、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4、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是怎样进行的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可知,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二、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第一条为确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身体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赔偿。

前款所称国内航空旅客运输,是指根据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约定经停地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航空旅客运输。

第三条旅客在航空器内或上下航空器过程中死亡或受伤,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本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三、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受案范围不能只大致界定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应当以列举的方式将其限定在经常性发生且影响较大的领域之中。

1、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的许可证以及开采...

四、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是怎样进行的

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必要性

海洋环境包括海水、溶解和悬浮于水中的物质、海底沉积物和生活于海洋中的生物。海洋是资源的宝库,在海洋中蕴藏着丰富的生物资源、化学资源、矿产资源、动力资源和水资源等。海洋生态环境是海洋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的任何改变都有可能导致生态系统和生物资源的变化,海水的有机统一性及其流动交换等物理、化学、生物、地质的有机联系,使海洋的整体性和组成要素之间密切相关,任何海域某一要素的变化(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都不可能仅仅局限在产生的具体地点上,都有可能对邻近海域或者其他要素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和作用。生物依赖于环境,环境影响生物的生存和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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