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问题?今天给各位分享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浅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刑事案件可以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立法与司法统一、刑民统一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以及“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这两种物质损失的情况。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他人侵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我们认为,此规定是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缺憾,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应是正当的、必要的。所以,我们建议在立法或在司法解释中对此予以认可。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不久前,邻里请求答疑。称其家人受加害人故意伤害造成残疾,加害人被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予保护。我只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答复...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不久前,邻里请求答疑。称其家人受加害人故意伤害造成残疾,加害人被处有期徒刑。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未予保护。我只能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答复法院是正确的。邻里不解,大呼不公平,且称不如“私了”。我们无言以对,虽自认为亦不该如此,但法有明文。我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基于个案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正当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在我国,由于以往的民法理论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向主张人格不能商品化,否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律性质。精神怎么能金钱化?当时的立法者们对这一禁区都很谨慎,因而通观《民法通则》这部基本的民事法律,没有“精神赔偿”的字眼,只是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模糊地提到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于侵害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大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因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精神损失的赔偿,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援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但也就是这一规定,首次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及其救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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