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记录证明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今天给各位分享通讯记录证明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有哪些、讨债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通讯记录证明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本文目录一览:

1、 通讯记录证明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3、 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有哪些

4、 讨债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通讯记录证明有外遇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经常与丈夫以外的男人通话,且互发内容暧昧的短信,并以“老婆”、“老公”名义相称。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婚外情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离婚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并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朱某某、田某某系泾县泾川镇居民。1987年2月相识,经自由恋爱,双方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年12月生育一女田某,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底,朱某某与田某某一同到浙江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因与女儿同居一室生活不便,2007年9月,朱某某便带着女儿田某另外租房居住。当年底至2008年5月,朱某某与她...

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

关于诉讼主体,目前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主体,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之后期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权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案件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

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有哪些

1、有助于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进行抚慰。

精神损害的最终表现形式,就是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的产生有两个来源:

(1)、侵害自然人人体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时,给权利主体造成生理上的损害,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

(2)、侵害自然人心理的心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时,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绪、意识等活动,导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动的障碍,使人产生忧虑、愤怒、恐惧、焦虑、沮丧、失望、悲伤、抑郁、绝望、缺乏生趣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包括肉体上的痛苦。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

四、讨债侵犯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该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与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案件:

为讨要债务,男子去债务人父母家中泼油漆写大字,有理变无理,还惹上了官司。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判决,判处被告李某(化姓)向原告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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