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是?今天给各位分享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怀他人之子骗取的婚姻是否有效、婚前不孕是否婚姻无效的原因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
2、 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案情]
甲、乙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2月15日,时年不满20周岁的甲女便冒充其姐的名义与乙男在某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婚后甲、乙夫妻感情一般。同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儿,现随原告生活。自2003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各居异地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夫妻关系不睦,感情日益冷淡,甲提出与乙离婚。
[分歧]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就案件的定性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我国法律规定男、女结婚的下限年龄是男22周岁,女20周岁。本案中甲、乙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甲不满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所以本案应按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种意见...
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就是指属于有效婚姻的情形。有效婚姻的情形则是指双方符合结婚条例,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属于有效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案情梗概]
林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生关系。期间,林某与他人交往并怀孕。不久,林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六个月后林某生育一男孩。婚后林某并未与其情人断绝关系,直至事情败露。后林某以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孩子自己抚养,杨某承担抚养费。答辩期间,杨某以林某怀有他子嗣与自己结婚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为由提出反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独自抚养孩子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法案评析]
林某与杨某的婚姻是否有效,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姻是有效的,原因是杨某与林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并不符合《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五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婚姻法》也未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有效的或是可撤销婚姻的行为。故根据特别法无明文规定...
婚前不孕是否婚姻无效的原因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不孕症的,并不是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是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但可以起诉离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婚姻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
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本案是否应按离婚纠纷处理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