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可变更合同的事由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可变更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合同情形是什么样的、可撤销合同效力是否待定、可撤销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可变更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3、 可撤销合同效力是否待定
可变更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情形包括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准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这类合同应予撤销。
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1、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无原合同关系便无合同变更的对象。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认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不发生合同的变更。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包括:...
可变更合同中的重大误解合同情形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如在以感情为基础的赠与合同、以信用为基础的委托合同以及对要求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某些承揽合同、技术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发生了误解,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在标的物质量直接关涉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如...
可撤销合同效力是否待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是重大过失签订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可撤销合同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签订合同时出现缔约过失的,过错方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合同被撤销的,承担的责任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等。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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