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义--组织卖淫罪(论刑讯逼供罪及其法律防范)

今天给各位分享律师释义--组织卖淫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论刑讯逼供罪及其法律防范、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律师释义--组织卖淫罪(论刑讯逼供罪及其法律防范)

本文目录一览:

1、 律师释义--组织卖淫罪

2、 论刑讯逼供罪及其法律防范

3、 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4、 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

一、律师释义--组织卖淫罪

一、概念:什么叫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

二、论刑讯逼供罪及其法律防范

刑讯逼供做为一种野蛮的审讯方式,犹如侵蚀司法制度的毒瘤,损害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对法治精神的肆意践踏,我国司法部门一直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然而,却屡禁不止,原因何在,笔者试图从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入手,对此中原因及刑讯逼供的危害性做一番分析,寻求法律防范对策。

一、我国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的规定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恶劣的审讯方法。《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

三、论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的法律对策

刑讯逼供,作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环节出现的一种侵犯人权的不文明现象,在立法上早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但刑讯逼供行为本身却并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有了禁止性规定而销声匿迹,相反还在一定程度上潜伏和出现,导致一些地方仍然出现了冤假错案,既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形象。因此伴随着法治与文明的日益进步,近些年来如何杜绝刑讯逼供现象,一直成为法学理论界、司法实务界的一个研究热点。笔者在此不想赘述刑讯逼供的社会危害性(因为它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而是想试从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出发,分析和提出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法律对策。

一、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主要原...

四、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

提问:

你好,请问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司法弊端和诉讼机制重构是怎样的呢?

昆明律师解答:

当前,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越来越多,因琐事闹矛盾、酒后打架和群殴事件屡屡发生,尤其是在农村,打架斗殴现象还时有发生,往往造成被害人轻伤甚至重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处理存在诸多矛盾之处。本文试分析其司法弊端并对建立有效、便捷的诉讼机制提出自己的观点,以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同仁的关注和思考。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的立法矛盾和司法不便

(一)同样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因自诉、公诉的不同,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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