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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
3、 南宁市城镇居民医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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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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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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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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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
1.《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2)。
2.城镇居民需提供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一寸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4.享受特殊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除需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相关认证材料: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低保对象:当期低保审批表、低保证明或当期低保金发放记录。
(3)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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