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对贪污受贿应以犯罪既遂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对贪污贿赂犯罪中主体问题浅析、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对介绍贿赂罪法定刑的几点思考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
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并因此而派生出其他一些问题:如以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是否合理?刑法规定对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有无特别含义?多次贪污、受贿中有既遂、未遂、中止的,是否适用法定量刑情节?等等。下面我想就这些问题谈点看法。我国刑法根据贪污、受贿罪具有侵犯或涉及财产的特性,设计了客观化的同种数罪不并罚的处罚模式。如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四)个人贪污...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根据该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从事公务;二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或者资格。具体包括四类情况:一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长期以来,我们都把“财物”作为受贿罪唯一的行为对象。这种单一的行为对象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打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罪行为,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进而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受贿罪行为方式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坚持把“财物”作为受贿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就显得不很合理。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新出现的受贿罪行为方式的阐述,引发对受贿罪行为对象的再思考,并就此提出了一些新的主张和相关对策。关键词:受贿罪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财物非财产性利益Abstract:Foralongtime,wealltakebribeoffen...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对介绍贿赂罪单独作出规定,对本罪法定最高刑规定为有期徒刑三年,而对行贿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规定为无期徒刑、死刑。从立法沿革看,刑法并列设立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三大贿赂罪名的情况下,对受贿罪一直规定较高的法定刑,对行贿罪的法定刑经历了从低到高的过程,但对介绍贿赂罪一直规定较低法定刑。由于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较低,为防止重罪轻判,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人主张将介绍贿赂的实行行为解释为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对该类行为直接以行贿、受贿的共犯论处,但这又造成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界限难以分清。为此,笔者做以下探讨。
一、介绍贿赂罪...
对贪污受贿应以犯罪既遂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中主体问题浅析、对贪污受贿应以犯罪既遂数额作为犯罪数额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同时可以咨询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