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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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本文目录一览:

1、 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

2、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4、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一、废除贪污受贿罪交叉刑之思考

原北京理工大学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郭*生,通过伪造财务报表等手段,私吞食堂收入5.8万余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间,被告人郭*生利用其担任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隐瞒不报、故意漏报、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私自截留食堂现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故作出上述判决。[1]

刑法典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严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

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而介绍贿赂罪所侵犯的是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主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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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

其中《刑法》第163条修正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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