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工程合同管辖,河道整治工程合同管辖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

河道整治工程合同管辖,河道整治工程合同管辖规定

1、凡是我公司直接与工程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我公司保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所承担的义务,与业主方紧密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定施工,做到保质、保量、保工期,决不允许有任何违反规范的现象发生。

2、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公司将派专业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跟踪指导,确保防水工程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3、我公司进场施工,欢迎发包方对我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保证决不使用不合格产品,或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坚决杜绝偷工减料的现象发生。

4、我公司在施工中,将派专业技术人员与业主方做好协调工作,并对我方的施工质量、工期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对我方的成品在下道工序施工前因不慎的人为损坏进行监督检查及相应保护工作,确保我方的防水质量达到设计、规范及业主要求。

5、我公司施工的防水工程如系我方施工质量的原因或我方监督不力所造成的渗漏均由我方负责返工,不收任何费用。

6、凡我公司施工的防水工程质保期为5年,如有渗漏,确系我公司施工或材料质量造成的\’,我公司及时进行无偿修复,本公司将在接到电话(0724-2445858)后24小时内上门服务;在保修期内,若有人为原因造成的和建筑物结构变化(如沉降、改造等)造成的渗漏我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防水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3月12日

水利局公开服务承诺书7篇

为进一步创新思想观念、转变干部作风、全面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水利局向社会和群众郑重承诺如下:

一、2015年重点工作

1.开展东湖引黄调蓄两级钢坝建设、河道治理、水库尾工、小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河坝系等项目建设,完成年度投资2亿元。

2.完成水政水资源费征收3000万元。

3.积极争取水利项目资金3000万元,完成招商引资1亿元。

4.完成村水库及小浪底北岸灌区配套工程的可研报告、水保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

二、服务承诺

1.切实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2.改善办事环境,规范岗位文明,热情高效服务。3.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水利局各项职能工作。4.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5.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6.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廉政承诺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加强效能监察,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投诉、举报。对违规违纪的现象,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承诺,敬请社会各界监督。

水利工程承诺书

承诺书银川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银川滨河新区管理委员会审查我方参加滨河新区生态供水工程-管网系统(二期)施工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我公司承诺:在滨河新区生态供水工程-管网系统(二期)施工资格预审及投标过程中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

特此承诺!

承诺人:宁夏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2015年10月30日

河道治理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类纠纷还是承揽合同

河道治理项目如果走的立项,招标程序,应该是属于建设工程类,不属于承揽合同。

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5篇

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1

工程发包人:(甲方)工程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池塘综合工程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池塘清淤、挖排水沟、围堰(土方)、零星工程。

二、工程范围

工程范围:经双方实际测量确认

池塘长:m,宽:?m,施工深度:?m。清淤土方量:m3

三、合同工期

工程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工期:?个工作日

四、质量标准

(1)池塘清淤:以挖掘到池塘底部密实粉质土为准。

(2)挖排水沟:以符合排水、排渍标准,满足池塘附近农田正常排水功能。

(3)围堰(土方):要求稳定、防渗、抗冲等。

(4)零星工程:按照甲方要求施工。

五、合同价款

1、池塘清淤价款:按?元/立方米单价乘以实际清淤的总土方量,按照最终审定价予以结算。

2、挖排水沟价款:按照最终审定价予以结算。3、围堰(土方):按照最终审定价予以结算。

4、零星工程:按照最终审定价予以结算。

六、工程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工程结算审定后一次性付清工程款。

七、施工现场管理

1、甲方委派专人进驻工地,负责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签证。2、乙方委派专人进驻工地,负责现场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

八、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

2、乙方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指挥和调度,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按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结算。

九、乙方权利和义务

1、全面履行本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质量和安全向甲方负责;

2、自行解决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

3、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机具,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使用情况和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6、配合甲方办理竣工验收;

7、服从甲方人员的合理指令。

十、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因施工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本工程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由其自行解决。

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报告甲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处理。

十一、保险

1、工程施工前,乙方应为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相应保险,且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二、设备管理

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现场的材料、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与甲方无关,乙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工程变更

1、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要求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如有工程变更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工程变更单。

十四、工程质量

十五、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日的违约金;

(2)乙方应负责对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项目整改到合格为止,工期不顺延。

十六、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向甲方所辖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款项结清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九、附件

甲方代表(公章)

日期:乙方代表(公章)日期:

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2

甲方:

乙方:

因乙方自愿承接标段内部分清淤工程并部分垫资实施该分包工程,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承担的权责与义务,现签订该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价格:

四、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测量淤顶、淤底及几何尺寸标高,

五、堆放要求: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六、工程数量:

七、付款方式:月计量按已完成的量支付50%,完工付至80%,

八、工程项目期限:按甲方及项目部要求

九、结账方式:提供正规发票,如无甲方扣除乙方支付款的3%,为乙方代办门临发票

十、合同内容: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淤泥堆放场地;

2、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指导,履行对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指导、检查、考核职能;

4、甲方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5、甲方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2、乙方必须有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管理;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和监理管理,服从甲方统一安排;

4、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如有该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信誉的行为;

6、乙方机械必须有合格证;

7、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甲方项目部收集乙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意外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对施工期间的一切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十一、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2)、合同未尽事宜应有协商补充和条款(附加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3

甲方:

乙方:

因项目部施工需要,经双方现场查勘和友好协商,乙方自愿承接标段内部分清淤工程。为确保按期、优质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现签订该合同,条款如下,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辉县市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标段。

二、价格:元/M。(包含电费和税金)

三、验收方式:以抽到砂卵层和工程施工所需工作面宽为准。

四、堆放要求:由甲方指定位置。

五、工程数量:以实际工程量计量为主。

六、付款方式:乙方自签订合同三日内机械设备进场完毕,工程进度达到70%时,甲方付给乙方三十万元,工程完成后30日内付工程款总额的80%,余20%工程款按照建设单位计量拨款支付。

七、工程项目期限:自年月日—-年月日,工期共计天。

八、合同内容: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必须提供淤泥堆放场地。

2、甲方必须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3、甲方负责对乙方技术指导,履行对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指导、检查、考核职能。

4、甲方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结算。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配备足够的人员和机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严格执行甲方的工期要求,按时完成合同工作内容。

2、乙方必须有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安全管理;负责对所属人员法纪、法规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环保作业及文明施工,承担违反上述的责任和额外支出。如因自身原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除保险公司赔付外,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处理费用。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与作业计划安排。违章作业或不服从甲方人员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及信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该工程;如有该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必须为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向甲方项目部提供乙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办公室统一办理意外保险

十、争议的解决

1、凡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与本公司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交司法部门处理。

2、合同未尽事宜应有协商补充和条款,附加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上如有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合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如一方违约需赔偿对方二十万元人民币,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均已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本合同终止。

十二、因特大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可顺延。

十三、本合同于年月日在辉县市签订,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4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明确各自在施上中的.合法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针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协商资源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

1、工程名称:庄河市三环大街西段改造工程河道清淤分部工程

2、工程地点:庄河市三环大街

3、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4、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庄河市三环大街,因河道年久末通,故对河道内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其主要工程量如下:明渠依据图纸计算长1089.7米,清淤深度为0.6米,宽度与河道同宽,清淤土方量为2530m3;暗渠依据图纸计算全长为609.06米,清淤深度为0.6米,宽度与暗渠同宽,清淤土方量为1739.1m3。

二、上程内容

清理改河道内的淤泥及生活垃圾,工程量约为3620立方米。

三、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为: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本工程项目为一次包干价,超支不补。

四、工程期限

工程开工日期:

五、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将河道内的淤积土力及生活垃圾全部清理,达到交工要求方为合格,按招标图纸施工。

六、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100%。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对乙方施工质量及工程进度随时随地进行抽验及抽察;甲方须保证乙方施工过程中,不受到影响,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群众纠纷,甲方负责出面协调解决,原则上不影响乙方施工;甲方每天汇同监理及建设单位对土方工程量进行认证。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具体施工方案,乙方须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细则执行,如果不按操作流程野蛮施工,出现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乙方在淤泥向场外运输过程中洒漏在道面上的垃圾应及时清理,如若造成不良影响,由乙方自己协调解决;乙方在暗渠清淤过程中,须做好通风,坚决杜绝因通风不畅对工作人员缺氧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如若发生,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人在暗渠施工时,须配戴防毒而具,暗渠中决不允许有明火产生,如因工人吸烟等其他因素导致暗渠内气体爆炸及燃烧,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暗渠清理过程中,需在暗渠顶盖开凿洞口及柏油路面开槽,开洞处做好警示标志,避免非工作人员靠近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如若发生,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完成后须立即恢复原样,减少对道路交通造成影响。暗渠内有毒有害气体每半小时测定一次,并实时记录数值,如因乙方原因未对暗渠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测定造成人员伤亡,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暗渠内电源必须在12V以下(含12V),严禁私拉电源,如因乙方私接电源且超过12V电源造成触电等安全事故,乙方承担一切后果;所有工人在施工期间严禁饮酒,如因饮酒造成人身伤亡事故,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具体施工方案执行。

八、其他事项: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拒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如甲方或乙方违约,而没有按合合同执行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诉。

3、乙方应慎重,严格按照围家关丁施工建设安全的法律规定及行业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5、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持壹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20–年–月–日

河道清淤工程合同书5

甲方:

乙方: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包括河道正项土方施工以及为完成正项土方工程的附属工作内容,含打、拆坝,排水结合填筑防洪堤、围埝等)。

四、工程标准:

1、河道标准:底宽-米、底高程-米、坡比-。按照河道施工规范,-中心线最大误差为±20-cm-左右,河底高程误差不大于+3.0cm—20cm,平均值-不高于设计高程;底宽±30-cm,平均值不小于设计底宽;局部坡比-1:n(1±5%),-整体坡不陡于设计值(1:n),其它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2、其它要求:

五、文明施工及工程安全:乙方应认真做好文明施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确因乙方责任发生的-经济赔偿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六、施工时间:本工程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竣工,工期-天。

七、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工程暂定施工土方总量-m3,综合单价为-元/-m3,暂定合同总价-为-元(小写-元)。分期付款方式-为-。工程最终结-算以监理核定的工程量为准。

八、双方责职:

甲方责职:

1、甲方在开工前,按有关文件、规范明确工程施工相关任务和要求。

2、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开工申请书或开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和批准。

3、甲方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或协商一致的\’意见提供乙方组织施工的相关条-件。

4、甲方应按本合同所明确的付款办法,按时付款。

5、甲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

乙方责职:

1、乙方保证按合同(含招投标文件、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书)的内容,-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逾期完工按-元/天扣罚违约金。

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手续,包括:在签订合同前-交纳屡约保证金-元;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否则乙方不得开-工,若乙方三天内不办理上述手续,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

3、工程施工期间,若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工程施工,甲方除不结算已经施工部-分的费用外,并扣罚履约保证金。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积极做好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九、其它:

十、本合同未涉及内容,经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六份,其中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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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第一批)

一、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一)山东省国家安全厅

1.审核事项2项

(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技术性能审核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2)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部关于新建外国驻华领事馆和其他官方常设机构选址注意安全保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22号);《山东省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查规定》(鲁政办发〔1997〕45号)

(二)山东省民政厅

1.审批事项6项

(1)全省性、跨市地性社团(含各级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关于做好社团基金会交接工作的通知》(银发〔1999〕325号);《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军队复员干部、退役士官、外省入伍退伍义务兵接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1999〕5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安〔1993〕2号、〔1993〕政联字第1号)

(3)新建和扩建公墓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批准革命烈士

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152号)

(5)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迁建、改建、扩建及省级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确定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6)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部分变更,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驻地迁移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2.核准事项4项

(1)革命伤残人员伤残评定、发证、抚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涉外收养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省属和涉外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

依据:《涉外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4)新办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字〔1994〕18号);《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3.审核事项5项

(1)新建烈士纪念建筑物及申报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依据:《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第5号);《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

(2)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和军人接待站的设立

依据:《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国函〔1989〕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接待站、转运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13号)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变更、行政区域界线调整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省内著名的或跨省、跨市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4)以外国人名、地名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名称命名地名

依据:《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人名或建筑物命名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

(5)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4.备案事项4项

(1)全省性、跨市性社团和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及银行帐户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2)社团兴办实体

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

(3)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设立、撤销、更名、迁移

依据:《山东省行政区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76号)

(4)省直各专业部门审批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港、站、场及地级市政府审批的地名

依据:《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鲁政发〔1986〕78号)

(三)山东省司法厅

1.审批事项2项

(1)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公证机构的设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39号)

2.核准事项6项

(1)律师资格、律师专项业务资格及其执业证的颁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司法部令第43号)

(2)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

依据:《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司发办字第117号)

(3)公证机构登记注册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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