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严惩贪污贿赂犯罪有何重要意义

1、贪污受贿多

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意义是什么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1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2、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3、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4、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职务犯罪的看法和认识

大力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具体体现,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行动,预防职务犯罪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辩证关系。

一、教育预防与制度预防的关系。教育预防与制度预防都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二者是辩证统一的,表现为,第一,教育预防与制度预防二者统一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要求之中。要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必须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主客观条件,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正分别是消除犯罪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手段,统一于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现状要求之中。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部分公职人员的封建特权思想尚未彻底肃清,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完善,权力运作不规范。在这种现状下,通过教育预防消除封建特权思想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通过制度预防,健全法制,规范权力,都是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的。第三,教育预防和制度预防经过实践证明,都是行之有效的预防手段。考察一个廉洁成风、从未发生过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基本上都是平时常抓廉政教育且各项规章制度周密完备的;反之,一个频频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不是教育松懈,就是制度疏漏,或者兼而有之。教育预防是思想基础,制度预防是手段保障,预防职务犯罪中,这两种措施应当双管齐下,不可偏废。

二、依靠群众与依靠法制的关系。法制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但单纯依靠法制去搞职务犯罪预防还不能收到最佳的效果,还需依靠群众。法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一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度的实施仍需靠人,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二是法律制度由于其成文性,制定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其内容与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难以同步。法律制度自身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尚需结合其他手段。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主张,也是我们党克敌制胜的法宝之一,预防职务犯罪是党和人民愿望的体现,进行职务犯罪预防,不但不能脱离群众,相反要大力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依靠群众并不意味着否定依靠法制,重新回到搞群众运动中去。依靠群众是在依靠法制的前提下进行的,要用法律制度去引导群众,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始终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三、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打击和预防是辩证统一的。第一,预防是打击的目的。打击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去惩罚犯罪,打击是通过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且通过惩罚犯罪去警示其他人,预防其他人犯罪,在这一点上,打击实现了预防的目的。第二,打击是预防的基础和前提。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建立在打击的基础上,不打击则不能向社会表明职务犯罪的违法性,预防就不能获得社会的重视和认同;没有打击的基础和前提,预防是软弱无力的。第三,打击是预防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案后预防,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打击也是预防。

四、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遏制职务犯罪的任务,不但是要使职务犯罪现象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控制(治标),更重要的是要消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从而从根本上治理职务犯罪(治本)。要完成这一任务,应当正确认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第一,治标是治本的基础和必经过程。没有治标,治本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治本是治标的最终目的。一味治标,不思治本是短视行为,也将是劳多功少的。第三,单纯打击只能治标,坚持预防才能治本,打防结合才能标本兼治。

总之,在遏制职务犯罪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严打击、重预防”的原则,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如何看待一般主体的“职务”犯罪

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这充分说明了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多年的反腐败实践经验也表明,严厉打击和惩治只能在一定时间内、一定程度上起到减缓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只有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才是应对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自199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反贪污贿赂检察厅内设立预防贪污贿赂检察处以来,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经历了二十年的探索和实践,也逐步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法和体系,为完善反腐败工作制度、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实践中,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定位不清、措施不力、方法不多、规范化不够、创新性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笔者将从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如何加强自身建设,如何强化和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角度,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定位

准确理解和科学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是做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分为立法、司法、行政和社会预防四大部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司法预防的一个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既包括党委、人大、政府三个上位主体,也包括有关部门、社会力量、人民群众这些下位主体。检察机关是有关部门之一,下位主体的一员,发挥着职能部门的作用。由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检察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一是检察预防工作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分支,必须要有整体、大局意识。检察预防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具有优势和自身的特点,但不能有“包打天下”的错误认识。二是检察预防工作具有司法性质,不能像行政预防、立法预防那样主动地、超前地介入某些社会生活或经营管理活动,在没有违法犯罪的场合只有劝说和建议的资格,没有行使权力的资格。三是检察预防工作必须在党委领导下进行,更不能脱离检察职能搞预防,因为检察预防工作是非权力性工作,而有的地方在国有企业等领域试行“咨询性审查”的预防,一定意义上是越权行使行政权。因此,检察预防应摆正位置,通过与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系和协调开展预防,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义

近年来,高检察院陆续印发了《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文件,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定位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指出: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党和国家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格局的重要方面,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准确把握和始终坚持预防工作的职能定位,努力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发展。因此,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意义重大。

(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延伸。由于检察机关具体负责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对个案的发案原因、发案环节、作案手段比较熟悉,因此,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类案的分析,更加容易把握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更加了解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过程,因此,对如何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也就更为熟悉。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其他任何机关和部门无法取代的特质和优势,是司法预防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能更好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真正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通过查办案件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对发案单位能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同时,对其他单位和行业也可起到警醒和示范作用,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同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对外宣传和交流的平台,通过预防宣传,让各单位、各行业特别是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职责,从而达到支持、拥护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三)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促进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发现职务犯罪发生、发展、变化规律,提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从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预防检察建议分为以下几种:一是个案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在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个案的建议是一对一的,也就是通常说的一案一建议。这样的检察建议比较微观,针对性较强。二是类案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某一类型案件的调研和分析,查找类案的发案特点和规律,向类案发生的相关单位和行业提出预防的建议和具体防范的方法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较为中观,不可能面面俱到,只可能针对带共性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三是对行业、系统的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通过对同一行业和系统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的预防方案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也较为中观,往往是针对同一行业和系统内带共性的问题提出来的,对一个系统、行业的预防工作有较好的促进作用。四是区域性的检察建议。就是检察机关针对某个行政区域内一定时期的发案特点和规律,提出的预防建议和措施。这类检察建议较为宏观,往往涉及一定区域内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或者一定区域内若干职能部门。这类建议往往是向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提出,为党委、政府的决策作参考。

上述四种检察建议无论哪一种,都是针对相关单位、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相关区域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提出的完善的建议,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通常,我们说,预防工作的开展,第一位的是领导重视。这里所谓的领导重视,笔者看来,分为内外两种。对内来说,领导重视主要是指检察长重视,分管副检察长具体抓;对外来说,主要是指党委、政府重视,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和参与。因此,在基层院,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从三个层面来分析。

(一)基层院检察长如何重视和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从昭通市的情况来看,预防职务犯罪经过近几年的健康发展,各县区院对该项工作是高度重视的,而且也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作为“一把手”,如何带动和推进一个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认识上还是有差距的。笔者认为,一个地方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取得实效,基层院检察长应当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熟悉县情,对当地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长期性的、可持续性的规划和统筹。

基层院检察长要融入当地的社会生活中,对当地的社会、经济、人文、生活环境等要了然于胸,特别是对本地的经济支柱产业、重点扶持项目、热点难点问题要清楚明了,对本院一定时期内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要认真分析。在了解县情和分析案件规律的基础上,对当地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有长远规划,明确远期和近期目标。能够紧紧转绕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和设想,要以点带面、以小带大、以局部带动整体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标的确定一定要结合当地实际,否则就会变成不切实际的空想。

2.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持。

首先应当树立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服从和服务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大局意识。同时,还应当为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因而,检察长应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及时、定期向地方党委汇报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特别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专项活动的安排、对重点领域的整治行动等,让当地党委对检察机关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充分理解和支持;二是积极推动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机制的建立。从我市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县区均成立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但在实践中,真正充分发挥作用的并不多。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既是党委预防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检察机关推动检察预防健康有序发展的平台。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一平台,将检察机关的预防工作思路和措施转化为地方党委的决策和部署,是基层检察长应当深思的问题。从笔者的实践来看,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寄予厚望,满怀期待,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划、计划充分肯定和支持。所以,基层院应当也可以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预防思路的发布平台、预防措施的落实平台和预防宣传的传播平台,真正将党委领导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运用好。

3.积极沟通协调,营造检察预防工作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一方面要致力于外部环境的营造。首先要争取政府的支持,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定期向人大报告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加强与党委、政府各职责部门的沟通,争取预防成员单位和联系单位对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要根据当地实际,重点选择基础好,制度措施完善的行业或部门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示范区,同时选择近年来发案较多,表现出管理混乱的部门或行业作为重点联系点,强化与主要领导的沟通、协调,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系机制,把重点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结合起来,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预防工作,带动全县各个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要努力做好内部环境的打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检察机关的发展不足二十年,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曾经一段时间,预防部门在检察机关究竟属于综合部门还是业务部门都是一个争论的话题。近年来,随着党委对预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各级检察机关的艰苦努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地位有所提升,也被明确为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之一,但由于此项工作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领导的重视,所以在有的院,预防工作边缘化的现象是存在的。早在2002年,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有关内设机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分工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的预防工作任务,但在实践中,沾上“预防”二字,就是预防部门的事的现象是客观存在的。预防工作是检察职能的一部分,但这一职能履行的充分履行,靠预防部门一两个人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基层院的一把手,对预防工作要高看一眼,倾力支持,要整合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民行、控申、监所等部门的力量,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同时,还要明确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部门对预防工作的配合方法和措施,形成明确的制度和流程,改变预防部门内部协调难的局面。

(二)分管副检察长如何督促和落实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分管副检察长处于一个承上启下的位置,既要考虑把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和检察长的工作思路的贯彻落实,又要考虑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和建议,还要检查和督促好各项具体措施的实施,更要具体协调好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从我市实际来看,绝大部分县区院分管预防工作的副检察长同时分管自侦部门,这有优势也有弊端。优势在于有利于自侦和预防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在预防调查、提前介入等方面给予预防部门更多的方便;弊端则在于大多数副检察长忙于自侦案件的办理,对预防工作处于应付甚至不管不问的状态。从实践来看,预防工作抓得好的县区院,都是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高度重视、支持甚至亲自参与干预防工作的院。对于分管副检察长如何抓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笔者认为:

1.分管副检察长要具体抓好对内对外的沟通和协调,为预防部门具体开展预防工作创造条件。预防工作单靠检察长的沟通协调和明确内部职责是远远不够的。在对外协调上,分管副检察长的作用是极为重要的。检察长的协调较为宏观,而分管副检察长的协调则意味着具体方法和措施的制定,以及在开展预防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的处理。因此,无论是在预防调查、案例分析还是在检察建议的实施或者检察约谈的实行过程中,副检察长要主动承担起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的责任,强化检察机关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推进相关部门的认识和重视,有利于预防工作的有力推动。在对内协调上,如果预防和自侦部门属于同一副检察长分管,那在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等的落实上,就只是工作安排的问题,安排到位了,相应的困难也就解决了,工作措施也就落实了。如果不是同一副检察长分管,则院领导与院领导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可以避免一些由于认识不足而带来的相互推诿的现象的发生,为预防部门疏通道路,创造条件。

2.要分析、研判当地的案件形势,提出结合案件开展预防工作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明确重点示范区和重点联系点,具体指导预防调查、检察建议、犯罪分析、检察约谈、预防年度报告等工作的开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分管副检察长对当地的县情更为熟悉,加上具体从事自侦案件的侦办工作,对当地的职务犯罪多发、高发区域和环节更为了解。因此,在配合主要领导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近期、远期目标上更有发言权,特别是对应当在哪些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是了如指掌的。所以,分管副检察长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积极向主要领导提出预防工作规划的建议和方案;同时,要结合办案,具体领导和指导好预防科的工作,特别要查看预防调查的重点是否偏离、深度和广度够不够,检察建议是否脱离实际或没有可操作性,犯罪分析是否脱离案件本身,检察约谈是否脱离存在的隐患形成“走过场”的状态,预防年度报告是否千篇一律,不能反映出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现实特点等等,在检查督促的基础上明确整改方案和措施并督促改进和落实。

3.加强督促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落实得好与坏与分管副检察长的督促、指导和检查息息相关。因此,作为分管副检察长,从宏观方面来看,年初要检查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思路、年度工作计划是否紧紧围绕当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目标来设计,是否符合当地党委和上级院的相关要求;年中要检查预防工作的相关业务数据和成效,例如:预防调查是否完成,完成的质量如何?是否紧扣了案件实际或者发案单位的客观情况?检察建议是否发出?回复情况如何,是否进行了回访等等;年末要检查预防工作取得的成绩、成效,了解相关单位的反馈意见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分管副检察长如果象重视自侦工作一样重视预防工作,在安排部署自侦工作时把预防工作同时安排和部署,预防工作发展的前景和效果就会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4.注意资源和人员的整合。基层院人员少,很多科室都是一人科室,甚至有一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客观地说,任何一个基层院,一个人干预防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作为分管副检察长,要注重人员和资源的整合。特别是注重预防人员与自侦部门人员的整合,这种人员和资源的整合将有效促进查办和预防工作。一是便于自侦部门借道侦查。以预防名义开展调查容易让发案单位接受同时也不易引发犯罪嫌疑人的警觉和怀疑,对查办自侦案件是大有好处的;二是便于预防部门熟悉和了解案情。预防工作人员介入侦查,对个案的发案原因和环节将更加了解,有利于通过对发案原因的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有针对性的预防检察建议;三是能够弥补侦查人员和预防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预防科长(负责人)如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预防科长(负责人)作为检察机关预防业务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思路和方法直接决定和影响着本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预防科长(负责人)应当如何做,笔者认为:

1.加强自身能力的锻炼和塑造。对于具体从事预防工作的人,我们可以用一句话来形容其应该具备的素质:“站起来能说,坐下来能写,上下能沟通,左右能协调”。因此,对于预防工作人员的要求应该说是比较高的,需要的是综合能力和素质都较强的人。一个地方预防工作的好坏,取决于好的思路、好的措施和好的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把预防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优秀的预防人员。这类人有前瞻性,熟悉和了解当地的实际情况,能够根据本地实际和案件情况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法措施或者能够根据领导的思路制定具体的措施,把地方党委、院党组的预防工作规划落实并进行经验总结;第二类为称职的预防人员。这类人熟悉预防工作方法,但对当地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如何开展缺乏思路,能够按照领导的意图制定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或者把上级院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落实情况能适时进行总结。第三类为一般的预防人员。这类人员对预防工作方法和措施不了解,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上级院安排的工作和院领导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处于应付状态,落实不力。由于三类人员的存在,我们的预防工作也就分为三个等次。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有成效为优等;无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成效微和有思路、有措施、有落实、无成效为次等;有思路、无措施、无落实、无成效或者无思路、无措施、无落实、无成效为劣等。从现实来看,我们大多数基层院的工作停留在次等上。由于多年形成的习惯,我们绝大多数院的预防工作都停留在贯彻落实市院的要求这个层面,很少有自主的创新型的思路、方法和措施,这也就是预防工作走入瓶颈,难以拓展的根本原因。所以,对于预防工作人员来说,加强自身能力的素质建设尤其重要。

2.保持从事预防工作的激情和热情。有的干警多年来形成了预防部门是边缘部门,预防工作不是检察院的主要业务工作,所以在内设机构不被重视的认识。这种认识是片面的。近年来,从高检到省院,大会小会讲预防工作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近年来高检院一系例文件和措施的出台,更加突出了预防工作的重要地位。因此,具体从事预防工作的同志们要把预防工作看作是对自己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挑战,以充分的热情投入到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去。以我们预防法制讲座为例:为什么同样的内容,有的人讲得听课的人爱听,能听进去,能发出感叹和感受,而有的人则讲得让人不胜其烦?其中最大的原因就是讲课者在讲课中注入的热情和激情不够,使原本生动的讲授变得枯燥无味。

3.更新观念和理念。应该说,从2007年高检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2008年省院《关于结合执法办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规定(试行)》执行以来,昭通市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措施和方法已经得到规范,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昭通特色的预防工作思路和方法。目前制约我们发展的,依然是观念问题。在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定要突出检察职能,一定要与查办案件相结合的基础上,更新观念。例如,如何正确运用预防调查,突出其有效性。以前我们也讲过,预防调查不仅仅限于对已发案件的调查,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重点工程和项目建设情况、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查,这也是突出地方特色的一个方面。再如,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在预防宣传上,我们大多数院都停留在市院安排什么专项活动,我就搞什么专项活动的基础上,对如何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特色有创新的宣传形式和有效载体缺乏思考。

4.要强化对当地职务犯罪形势的研判和分析,提出结合实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建议。通过对案件等的调查,提出需要重点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行业和部门或者系统,或者一个或几个单位,同时提出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和目的。对一个单位或一个行业部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有总体的思路,即通过一年或者一段时期的工作,需要达到的效果。

5.具体工作的落实要到位。一个优秀的预防科长对如何干好预防工作应当有思路,有具体的方法和措施,有落实的效果。通俗地说,预防工作就是要无事找事做。如果我们单纯的等待自侦部门办案,等待自侦部门结案后再开展预防工作这是不行的。如果案件办完了,我们仍然不开展工作,那更是不行的。在实践中,也会有这种情况,预防人员不了解不熟悉案情,也不开展深入细致的预防调查,在犯罪分析时照搬照抄,脱离案件去写分析报告,虽然分析报告写得天花乱坠,但与案件事实和发案原因格格不入,这显然就失去了犯罪分析的意义。

如何发挥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阶段,职务犯罪已成为需要高度重视、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是各级预防办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政治素质低。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严格自律。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有的党员干部不讲政治,只讲金钱;不讲奉献,只讲索取;斗富、显阔、纵欲、精神空虚、道德沦丧。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理想信念动摇。

(二)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党员干部大多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法制观念淡薄。

(三)特权思想严重。一是在这些职务犯罪的干部中,往往拥有特权,以管人者的身份自居,自认为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耍特权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凌驾于法律之上。事实上,但凡腐败分子在受到惩处后都会自我反省:“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监督我,就不会有如此的下场”,但悔之已晚。二是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为人民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公仆为人民”的崇高宗旨。群众观念淡薄,颠倒了主仆关系,忘记了干部的本色是为人民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方法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

(五)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如在一些司法机关中,特别是利益驱动,权力干扰,以罚代法等严重影响法律的公正执行。法规制度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成了一纸空文。这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也是监督制约机制没能正常运转的结果。

(六)文化观念、伦理道德庸俗化。以“文明礼仪之帮”、“礼尚往来”为幌子,使人际关系庸俗化。目前,“送礼办事”渐渐成为一种“社会文化习惯”。人们痛恨贪官污吏,但又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见了菩萨就烧香”,要办事就花钱,办成事就送礼,不然就欠人情,甚至有人认为请客送礼是有能力有本事的表现,于是许多人大行其道,以身试法,走向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治理对策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人们往往关注打击职务犯罪而忽视预防工作。惩办贪污腐败,令人解气,但更重要的是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以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损失,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预防职务犯罪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先导,完善教育倡廉机制。不少事实证明,“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陈希同、成克杰、王宝森、胡长清、程维高等,这些高级干部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的。以此为鉴,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一是突出教育的重点内容。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使党员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大力宣传清正廉明、勤政为民的优秀领导干部形象,使广大党员干部学有榜样,奔有方向;深化警示教育,使党员领导干部从活生生的反面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党内重要法规的教育,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和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承诺活动,并定期向组织报告,健全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机制。二是抓住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人、财、物等关键岗位上的管理干部作为重点教育对象。三是注重教育的实际效果。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分层施教,积极探索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不断拓宽教育渠道,如对易发生问题的节、假日关键时期,开展专项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利用教育的新鲜感和吸引力,努力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教育的实效性上下功夫。

(二)强化监督,完善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保廉机制。健全的监督机制对预防和揭露腐败的作用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监督学说认为,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从政治学的角度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监督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增加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的透明度,实行各种公开制度,改革和健全各种审批制度等等。应该肯定,我们党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不少党内监督的好制度和经验。但是,监督体制还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在监督机制方面,特别重要的四种监督力量是,一是反腐败专门机关的专门监督,主要是依靠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的作用,要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功能,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有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不能流于形式,而政协的民主监督则是我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这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政治制度。三是严格实行党内监督,强化领导干部的自我净化机制。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主动接受同级纪委监督制度;实施党政领导干部公布廉洁从政情况制度;坚持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对问题较多的单位,通过召开指定内容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形式,摆问题,挖根源,议措施,实现自我化解。四是盯住要害环节,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过程的监控机制。对人财物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决策的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监控,凡是由集体决策的,都必须由领导班子按程序,议事规则集体决议,不得由领导个人说了算或少数人说了算。完善事前、事中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

(三)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现在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要建设法治国家,这也是中央的纲领性目标,必须明确法治对政府而言,其实质意义在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泛滥。由于行政权是一种由国家行政机关主动行使的权力,其作为或不作为均必须依照法律的授权和规定,否则就容易扰民,进而形成腐败,要依法行政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由于立法方面的不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在探索中前进。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法规,除党内《两个条例》外,比如建立《行政程序法》、《财产申报法》、《国家公务员监督法》、《预防职务犯罪法》等法规,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订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在党内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在对职务犯罪本质问题的清醒认识上,才有可能运用各种工具来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解决问题的重点应当是根除腐败的内在根源,只要努力寻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经济发展、政治民主和精神文明相适应的手段,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是可行的,预防职务犯罪一定能够找到最佳的方法。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市公路管理处机关党支部嵇福全

昨天下午市局邀请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吴处长作“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报告会”,听取后了解了由于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比一般的犯罪更为严重,因此如何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确实值得我们深思。下面就职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性、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等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职务犯罪的危害性

(一)犯罪的直接后果十分严重

由于职务犯罪都是具有一定权力的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且这些人手中握有权力,能直接地、从表面上看来是合法地犯罪,因此犯罪比较容易得逞,这更会助长犯罪心理,实施更大的犯罪。近几年,我国职务犯罪一年比一年多,要案涉及的犯罪数额一年比一年大,都说明了这一问题。象胡长青、成克杰等罪犯贪污的数目之大令人震惊。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还在于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其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二)职务犯罪毒化社会空气,腐蚀人的精神,使人道德沦丧

职务犯罪最大的危害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对社会的腐蚀。职务犯罪多数表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一些人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

二、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找准职务犯罪的原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积极的效果。

总的看来,我认为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济方面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我国的平均国民收入还比较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掌握职权的个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追求个人享受,便滥用手中的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

另外,社会分配不公也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其突出表现之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不高。在社会上,从事商业的人员甚至个体摊贩,他们每月的所得,是公职人员工资的几倍,一些担任公共职务的人员发现有的人生活优裕,心理就失去了平衡。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达到别人的生活水平时,便利用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便由此产生。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目前有关行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与不足,这就为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预防有关人员的职务犯罪,国家实行了许多相关的制度,如法律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制度。这些制度对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它们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

(三)各种消极思想的影响

职务犯罪的存在与各种消极腐败思想的影响也是密切相关的,比如:

1、特权思想。

中国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制度,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形成了这样的观念;权力总是与某些特权人物、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都是人民公仆。但是一些人由于受封建特权思想流毒影响,在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之后,不思如何廉洁奉公,为人民做贡献,而是想着如何利用权力捞取个人好处,如何作威作福。这种人只要有适当机会,便会滥有职权,谋取私利。

2、拜金主义

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金钱至上的观念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所抬头,甚至对一些从事公务的人员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恶劣影响。一些人视金钱为一切,崇尚“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腐朽论调,成为金钱的奴隶。为了得到金钱,他们利用职权贿赂,贪污、挪用公款或者滥用权力营私舞弊,非法经营、堕落为社会的蛀虫。

3、资产阶级腐朽思想

我国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资金等,同时难免会使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中消极腐朽的东西涌入国门。一些人经受不住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和腐蚀,盲目追求资产阶级花天酒地、纸醉金迷的方式。并由此而产生了强烈的金钱和物质占有欲。为满足自己贪欲,实现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便利用职务贪污、挪用公款或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最终蜕变为社会渣滓。

(四)个人因素

如果担任公职的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样条件下,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往往能够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

除此以外,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时候也对一些意志不坚定的公职人员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比如有一些人,为了非法目的,用金钱物质等利益,对其进行诱惑,让其一失足而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也是一个不良诱因。有的人原来不敢实施违背职责的行为,怕受到法律制裁毁了自己的一生,并累及家人。但后来发现很多人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有的人虽然案发了,但判得很轻等。经过盘算便不再害怕触犯刑律,也开始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不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的重大利益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对职务犯罪打击不力,实际上也是对实施犯罪的一种宽容。

三、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要真正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必须逐步铲除滋长职务犯罪的各种土壤,减少乃至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各种机会。

首先,我们公职人员自己应该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第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和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的道德风尚。第二要自觉抵制不良思潮的影响,拒绝拜金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毒害。第三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爱好,拒绝腐蚀,让行贿者无机可乘。

其次是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律建设。

完善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一些实施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钻改革的空子,很多情况下是钻政策规定的空子,导致一些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还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严格执法,防止职务犯罪的人逍遥法外。还要排除干扰,坚决打击职务犯罪。由于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往往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对确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是要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

建立和完善对职务主体的监督制度,对其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各方面的监督中需要加强的有两个,一个是新闻监督。新闻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把有关人员违法犯罪的“丑闻”,向社会曝光,这无疑是对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权进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种有力遏制。这也可以使那些潜在的犯罪人,加强戒心,不敢肆无忌惮地实施职务犯罪。另一个是社会监督。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的一种监督。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fg/66999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