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吗)

商业贿赂行为即刑法上所说的贿赂罪??今天给各位分享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吗、事后受贿的认定、事后受贿的定性――以行为构造为视角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

2、 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吗

3、 事后受贿的认定

4、 事后受贿的定性――以行为构造为视角

一、试论商业受贿罪的危害及其司法适用

商业贿赂(commercialbribery)虽然不是中国经济的特色”,①但透明国际(TransparencyInternational)近年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已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其中,尤以医疗、电信、金融和建筑行业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现象最为猖撅。②商业贿赂在中国的迅速蔓延和泛滥成灾,固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法律规则的相对滞后却无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之,在2006年年初中国拉开反商业贿赂战役帷幕后不久,经长久酝酿并数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即应声出台,内中针对商业贿赂犯罪刑法条文所作的修订,不仅表明了中国政府坚决治...

二、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吗

事后受贿应以受贿罪论处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据此,受贿罪可分为索贿型受贿和收受贿赂型受贿。收受财物型受贿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有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事后受贿中,行为人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时并没有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意图。因此,从主观上看,事后受贿行为人的故意实际上是一种事后故意。

关于事后受贿是否构成受贿罪,我国学者有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事后受贿不构成受贿罪;也有学者从法益的角度认为这类行为构成受贿罪,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他人交付的财物是对...

三、事后受贿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由于本罪内部构造特殊,往往表现出繁杂的非典型形式,造成对其认定困难,其中尤以事后受贿最具代表性。本文在对事后受贿进行概念澄清的基础上,对其认定作一番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一、事后受贿的概念澄清在刑法中,关于事后”的提法并不多,汇总起来大致有犯罪故意类型中的事后故意;状态犯中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分则中的事后抢劫行为等。从这些有关事后”的概念中可以体会到,所谓事后,也就是主要的犯罪事实发生于后的情形,它指代的是时间概念,在刑法中不具有构成意义。在受贿罪中,由于该罪构成要...

四、事后受贿的定性――以行为构造为视角

内容提要:受贿罪是常见罪,作为其非典型形式之一的事后受贿行为区别于国外的职后受贿罪,同时也有别于职后兑现型的受财行为和职后斡旋型的收受行为,严格意义上的事后受贿仅指先谋后收的受财行为。此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对受贿罪犯罪构成的理解。结合该罪的侵害法益,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期约、索取和收受行为,职务行为不能理解为该罪的行为要件,以此为基点,收受行为与利用职务之便间并无构造顺序的要求,二者间的顺序错位并不影响事后受贿行为构成受贿罪。此外,在主观方面,事后受贿行为不违反责任主义,成立犯罪故意。关键词:事后受贿罪实行行为责任主义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了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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