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我国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为何要反避税—反避税的原因

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纳税人作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由于税收支出构成了其自身经济利益的一个减项,为了能有效地减少这种利益损失,纳税义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的运用力争实现纳税义务的规避与税收负担的减轻。在这种目标导向下,随着偷逃税成本的不断加大,避税作为纳税人以非违法方式减轻自身税收负担的一种有效手段,自然成为关注自身经济利益的理性纳税人的首选。因而,避税问题已成为税收征纳过程中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这一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

我国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我国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避税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采取的一种合法或者至少是非违法的手段,其与违法的偷逃税在法律特征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明显的区别,但是,避税行为毕竟与国家的立法意图相违背,造成了国家立法意图的落空,而且更重要的是,从避税的经济影响来看,避税在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同时也必然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与减少,使财政预算面临困难,进而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同时,避税也会对不实施避税的纳税人形成事实上的税收不公平与心理影响。具体来说,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减少了国家税收收入,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这是避税行为最直接的经济影响。避税是征纳双方之间利益的一种再分配,即国家的税收损失成为了纳税人的税收利益,这样,就使得国家应得的税收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由于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供应者,必须通过税收收入来作为公共产品的价值补偿,政府的征税权利是与其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义务相对应的。因此,纳税人通过避税减少税收支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然会因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而影响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破坏税收公平,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竞争,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纳税人通过避税不仅减轻了税收负担,而且相对于其他没有实施避税的纳税人来说,由于税收成本的降低还可以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这就在事实上形成了避税者与不避税者之间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出于自身竞争利益的考虑,没有实施避税的纳税人也会纷纷效仿,采用各种避税手段减轻税负,以便消除这种竞争劣势。这种纳税人的“道德沦丧”最终必然会使得避税更为普遍,国家税收收入流失更加严重。在这种影响下,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率或增设新税种,增加税收收入来源,这又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影响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效果。我国的各类税收优惠措施是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重要工具。为了鼓励某些产业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加快市场经济建设的步伐,从税收立法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希望通过这些政策的运用更好地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实现既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必然要使国家在财政上付出一定的代价。然而,纳税人通过挂靠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措施进行避税,其手段虽然与现行的法律不冲突,但实际上是曲解税法,违背了政府课税意图和税收导向,践踏了税法的尊严。

结果便是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失灵,不能实现政府预期的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给国家造成纯粹的税收损失。

第四,引起国际资本的非正常流动。这是国际避税对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影响。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移定价或其他方法控制其在世界各国的企业利润的流向,从而逃避或减少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降低其自身的整体税负。这种国际避税行为的结果常常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同时,这种国际避税行为还会对我国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跨国投资人进行跨国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因此,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投资回报率高的投资环境。由于一些跨国纳税人出于避税的考虑,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亏损的假象,势必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设备等。

第五,降低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由于整个社会中存在着纳税部门和不纳税(少纳税)部门的差异,出于降低税负的考虑,纳税人会通过各种避税手段使自己掌握的资源由纳税部门向不纳税部门流动,即由高税负产业或地区向低税负产业或地区流动,直到这两个部门的净收益率相等。然而,这种流动却会使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进而使得社会总收益率下降。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与违法的偷逃税行为虽然法律责任不同,但在经济效应上却是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正是由于避税行为对于社会经济所可能造成的这些负面影响,因此,国家采取反避税措施对避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整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也就是说,反避税的原因是出于避税行为本身的经济后果而非法律后果。

反避税措施

国家越发达,反避税力度越强

市场经济越发达,法律体系越完备,对避税的打击力度越大。美国是世界上反避税打击力度最大的国家。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20%—40%的罚款;对来自避税港的企业,采用不同于其他地区企业的税收条款等。不仅如此,在11万联邦税务人员中,数百人专门从事反避税工作。同时,美国还拥有一支精干的税务警察队伍,把避税当成偷税一样严厉打击。对于避税中最常用的转让定价,美国总结出三类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比较价格法,即从审查具体交易项目的价格入手,把不合理的价格调整到合理的市场正常价格,从而调整应税所得;比较利润法,即从利润比较入手,从而推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到正常的应税所得上;预约定价制法,即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往来所涉及的转让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依据,并免除事后对内部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

我国对三资企业的反避税措施

为了维护国家的权益,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定反避税的法律

开展反避税工作,必须有法律依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参照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的法规体系和措施体系,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对此,我们应该借鉴,以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反避税法规。

在一般条款中,注意准确地使用文字,尽量堵塞漏洞。比如,对纳税客体的表述,采用经济概念,而不用法律概念。因为前者内涵广泛、适用性强、后者则显得狭窄、刻板。像对应税所得,可以明确规定为”来自营业企业的任何种类的所得”。对可扣除成本,明确规定为”正常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成本”。这样就好比一张大张的罗网,所有要捕的鱼都尽在其中。另一方面,对一些税源大或容易避税的项目,可以采用专门列举的办法,做到在法律解释上不给纳税人留下模棱两可的空子。这就好比一把钩

子,把网中或是分量重、对税收有举足轻重影响的,或是活动能力强、容易逃出网的鱼,再一条条用钩子钩住。

对容易避税,而且用一般条款又难以控制的项目,采用在一般条款外再另设一条附加准则办法。可以参考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367条的附加准则:”这类交易不是根据其主要目的在于避免联邦所得税的计划进行的”。也就是说,公司的交易必须被税务当局认为其目的并不主要是避税,否则,便不适用该准则的规定。

在反避税法规中,既要明确纳税人有举证的责任,即纳税义务人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资料、文件等,又要授予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应交税收的权力,坚持依法治税,以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二、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信息库

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收集的信息有限,而反避税工作又离不开信息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如果能在管期内建立信息库,为全国税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必然会推动反避税工作的开展。这个信息库可收集国内国外的产品价格信息、主要原材料价格信息、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的价格信息、国外个人收入水平的信息等等。

三、对未违法的避税行为进行引导,堵塞漏洞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纳税人的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收法规,少纳税款只不过是通过对税收负担的优化选择而实现的,譬如回避征税管辖权、选择低税点、利用税收优惠待遇等,都属于此,在法律上应当允许。补救的对策只能在实行正确的税收导向,堵塞可能发生的漏洞。比如,对减免期终了的企业,通过分设或更换牌号,重新享受新办企业优惠,税法上应当规定有准许和不准许的明确界限。对新开办的企业,允许其亏损两至三年,过期还未盈利的,按企业所得额进行调整等等,必须有明文规定,以便征纳双方有据可循,共同遵守。

四、对带有欺骗性的避税行为,申明正常交易标准

纳税人的有些行为表面上没有触犯税收法规,但实质上是采取欺诈的手段,有意违反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钻税法的空子,以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滥用税收协定、转让定价、骗取出口退税等均属于此类。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针对不同的交易类别,分别规定”正常交易标准”:

(1)相关联企业间的贷款利率,按没有关系的双方在独立进行借贷往来中使用的利率。必要时可规定上下浮动的幅度。

(2)相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劳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没有关系的双方提供劳务活动时的费用收取标准执行。劳务费的成本应包括工薪、材料等直接成本和管理费辅助费等间接成本。

(3)相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有形财产,租赁费收取标准执行没有关系的双方之间的正常往来中用相同的或类似的财产所支付的租费标准。

(4)相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或转让,其特许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也应按没有关系的双方之间的计费标准。如无同类业务可资比照,可以按照竞争性出让人要价或承让人的出价,原则上都应包含利润因素。

(5)相关联企业之间货物购销,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可比价格,即采取所谓”比较价格法”。如无比较价时,采取倒扣价格法、成本加利法或税务当局核定价格法处理。

当税务局对企业提供的数据真实性表示怀疑时,有权让国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五、坚持转移利润的责任人或受益人负有举证和补税义务的原则

在反对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斗争中,既要积极,又要注意和考虑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国际资本向成本低的地区转移是客观规律,在制定反避税措施时,既要注意其转移利润,损害我国权益的一面,也要考虑引进外资对社会发展的综合效益。在采取的措施上,注重掌握充足的证据。

从我国当前外商投资企业转移利润的实际看,外国公司主要是利用我国企业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信息不灵、没有独立的购买材料及销售产品渠道等弱点,控制企业销售权转移利润。而转移利润的受益人是合营、合作企业的外方,而不是合营、合作企业本身,更不是合营、合作企业的中方。如果反避税措施只对合营、合作企业本身实施,有可能将这部分应由外方承担的税负转嫁到中方头上,最终仍是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也使中方难以接受。因此其责任人或受益人有举证和补税的义务。

六、正确确定外商承包工程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确定公司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税务机关不应仅停留在对外国公司如何扣除材料、如何提高利润率核定水平进行征税的基础上,因为税务机关按照材料供应的实际发生额,在征税时予以扣除,是不现实的,税务机关对外国公司代购工程材料的实际发生额无从考查和掌握,要获得材料的实际价格和费用的真实情况难度很大。而且由于外国公司转移利润后的劳务费水平基础低,税务机关对其核定的利润率水平再高,也难以达到准确合理征税的目的。因此,应要求外国公司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工程设计、装修、安装价格,符合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正常交易价格。

首先,对于一个工程项目,不论外国公司是独自承包,还是以不同公司的名义分项承包,都应将工程材料和工程设计、装修、安装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就整个工程项目征税。税务机关不应局限在只对外国承包公司核定利润率的基础上,要按市场价格对工程价款进行核定、调整,然后就其征税。

其次,国家应在国内同行业的一般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外国的工程管理费和劳务费高于国内同行业的特定因素,分类分项地制定一个基本设计、装修和安装的收费标准,以使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并参照执行。

七、加强对企业外方借款、用款的掌握

税务机关要通过制定有关政策,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合资企业应将其外方年终应分得的利润与其外方从企业内的借款区分开来,不得以利润顶借款、躲避税收。另外,国家各级税务部门之间以及税务与银行之间要有力地配合和紧密地衔接,建立必要的查询监督制度。对外方分得的利润暂不汇出境外的,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有关资料的传递,掌握其转移资金的流向,一旦发现被提取和兑换,并可能流向境外时,应立即对该笔资金硬性冻结、强行扣税后才可放行。

八、要加强国际税收协作

在与国际避税的斗争中,面对在广阔的国际背景中进行活动的对手,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仅靠本国的力量,单枪匹马去禁止,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只有通过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合作和开展更广泛的多边合作,组成反国际避税同盟,协同行动,才有可能在这场避税与反避税的长期较量中取得胜利。

在国与国税收协定中,要规定防范滥用协定的条款,明确调整联属企业应税所得的具体程序,并加强税收情报的交流。要注意的是,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税收政策目标的不同,反避税的态度也是不同的。我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不能拘泥于一种模式。

九、密切涉外经济部门的横向联系,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

[案例一百二十三]

南昌市的华伟工具有限公司由外方负责生产经营,连年无利可图。从1995年起,中方股东单位决定由外方承包合营公司50万元利润,否则由中方负责合营公司的生产经营,外方权衡利弊后决定承包。实际执行下来,195年该公司亏本9万元,由于外方掌握着合营公司原材料和产品的定价权,实际盈利已被外方通过产品的定价而转移。因此,外方同意弥补亏损,并如数上交承包利润。

外商避税手法高超,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只靠税务部门是难以防范的。在引进外资的全过程中,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协议、合同的签定和执行,各有关部门都要注意不能留下外商避税的空子。

十、提高税务审计水平

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高税务审计水平是发现和杜绝偷漏税与避税行为的重要环节。各国除了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统计技术提高税务审计的质量外,一些国家税务当局在实践中还创造了许多方法来查明不正当的申报或虚假的账簿和账户。

十一、加强税务机关的处置权

根据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应该明确地规定税务机关的处置权。因此,必须规定:税务机关在掌握充分的资料和确凿证据情况下,如果纳税人不与税务机关配合,税务机关有权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并调整利润,并拥有充分的处置权。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如果对避税行为仅仅是重新调整其利润,重新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重新征税,这远远不够,因为这对避税的企业和准备避税的企业没有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所以,我们在制定避税罚则时,应根据纳税人避税行为引起的应

纳税所得额减少的程度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

十二、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领导

要经常总结反避税工作的经验,搜集整理反避税的典型案例,加强对涉外税收人员的培训工作。从现在起就应加紧培养这方面的人才,以便早日实现税收管理电脑化。

另外,还应充分发挥我驻外机构在反避税中的作用,及时在所在国搜集有关情报、资料,并向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机关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派员去国外协同我驻外机构进行专项调查,以确保国家的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主要问题

(一)地方政府对税收的干预妨碍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工作中的具体实践,它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执行公务。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人治往往大于法治,领导讲话代表法、地方文件大于法,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或制定违反国家税法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对个别企业进行越权减、免、缓税和长期实行“包税”的情况普遍存在,特别是当税务机关清理欠税和查处偷漏税案件时,政府有些领导便以扶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出面干预,甚至施行压力。由于有政府撑腰,有的欠税企业老总轿车越坐越小,房子越坐越大,票子越捞越多,国家的税款就是可以赖着不缴,甚至公开说“欠税出效益”。

(二)部门政策利益化干扰了税收执法

部门政策利益已成为社会一大突出问题。一些权力部门为谋取本部门和小集团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计扭曲行政行为,制定出台一些收费政策,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仍继续收费。据有关资料统计,东北某省物价局、监察室组织人员进行行政收费大检查,涉及全省14个市221个单位,共查出违法收费1.7亿元,有的权力部门甚至采取垄断手段搞创收。由于收费项目过多过滥,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和积累能力大大下降,加上费税交叉征收,费搭税车,模糊了纳税人的认识,致使一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正常的税收执法也不能理解,不配合,甚至反感。(三)税收计划的“硬性”弱化了税收执法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对税收计划的制定不是以当地经济基础和税源状况为依据,而是从地方财政的需要出发,采取“以收定支”的方法编制预算。国税只要求保“基数”略增长就行,而对地税则是“韩信点兵,多多益善”。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普遍对税收计划都采取行政手段,如年初与上级部门签定责任书,纳入目标管理,实行税收任务“一票否决”,经费挂钩等,在一些经济落后,税源贫乏的地方,有的政府领导把完成税收任务与乡镇领导“帽子”挂钩,为了保住官帽,一些乡镇领导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导致了征收过头税、寅吃卯粮、摊派税、引税、买卖税、弄虚作假等行为发生。(四)税务干部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税收执法

税务执法要求执法者必须具备娴熟的业务能力,极强的法治意识,才能正确地履行职责。但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多数中小企业纷纷改制,大量企业转为私人所有,偷税将直接转化为个人财富。不惜重金聘请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做假帐,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是企业普遍采取的手段。税务干部如果业务不熟,到企业去就无法看帐,更谈不上查帐,只能以帐查帐,应付了事。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是当前和今后税务部门面临的一道课题。同时,税务执法人员缺乏法律程序方面知识的培训,特别是与税收相关的其他法律知之甚少,正确运用程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重实体、轻程序也是税务机关被推上被告席的重要因素。

(五)征管不严,对涉税案件打击不力放任了税收违法

征管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提高征管质量好坏的前提条件。在实际工作中,征管基础数据混乱、可信度低、可用性差在各征管单位普遍存在,管理上多数征管单位流于形式,被动受理纳税人的各项涉税资料,基本上是企业报送什么就受理什么,申报多少就受理多少,很少对企业纳税资料和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实地调查,综合分析,缺乏动态的跟踪管理。如对部分餐饮业实行查帐征收,最终导致国家税收流失,助长了偷逃税的行为发生。在对涉税案件的处理时,不是严格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而是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企业所得税避税与反避税

一、收入总额计算时的避税与反避税

1.《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一般收入中的其他收入避税与反避税这里所指的其他收入是指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和现金溢余收入、包装物押金等。企业在记账时,这些收入最易被忽略和不进行处理,所以税务部门应该注意这部分收入的账务处理。

2.对企业返还流转税的避税与反避税

对企业减税或返还流转税,一般应该并入企业利润征税。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计征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计征所得税。

3.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与反避税

资产评估增值是指在清产合资、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接受捐赠等增值时的税务处理。例如,纳税人在产权转让中的净损益除了上缴财政外,一律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通过将其净收益不入账减少计税依据,减少应纳税额。

二、准予扣除项目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1.在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借款利息上的避税与反避税主要是某些不予抵扣利息的避税。例如,企业对外投资而借入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该计入投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2.在工资、薪金问题上的避税与反避税

企业一般喜欢通过作假账、工资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和滥发加班津贴,以加大成本费用开支。税务部门应注意工资支出的非正常性增长以及有无虚报职工人数的行为。

3.公益性捐赠的避税与反避税

税法规定,企业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可以扣除。税务机关应从两方面注意:①是否通过非盈利性的团体捐赠,直接捐赠不能扣除;②是否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4.广告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广告费用在2000年开始进行限额扣除,其在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应注意广告费用是否在销售收入的2%以内。另外,白酒类广告费用不能扣除。

三、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避税与反避税

一些企业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的摊销期限、摊销数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喜欢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税务机关必须注意审查企业的“待摊费用”、“递延资产”账户各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审查其摊销费用的内容、数额,应摊销期限是否按规定期限和数额摊销。审查“预提费用”各明细账预提的费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有无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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