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的目的及意义,工程索赔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

建设项目全过程6阶段工程造价控制要点

前面我们的文章《波澜壮阔的工程造价历史铸就建设行业的辉煌未来》分析了国内外工程造价行业和管理发展的历史及现状特点,又在文章《面向未来的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里提到发展造价行业和提升管理水平的主要方法,就是大力发展具备全过程造价控制能力的新型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欢迎大家回顾先前的分析文章。

工程索赔的目的及意义,工程索赔的目的及意义是什么

显然行业的共识就是,对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者追求的目标。要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在把造价控制重点迁移到建设前期阶段,使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深入至投资决策、设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和后评价等各阶段。对影响项目造价的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全面地控制。

那么如何做好全过程造价控制呢?下面就由工程造价大数据网带你做个了解。

一、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1、选择合理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

首先是必须尽可能多地收集已建类似项目的工程造价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以及对已建类似项目的工程特点、工艺特点、技术水平的程度进行描述。

其次是对拟建项目和已建项目进行比较、分析。重点是建筑工程的结构、地质地形条件、工艺选择及工艺水平以及设备选型等。

再则是根据以上分析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

最后是计算方法确定后应重点对计算中所取的参数进行比较细致的测算。

2、切实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依据,它不仅要评价项目在技术、经济、效益上是否具有可行性,更重要的是对方案进行优化。科学的可行性研究有助于防止和减少因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3、科学进行工程项目的效益分析、编制工程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是确定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总投资的限额,同时也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投资估算编制要有依据,要尽可能细致,尽可能全面。从现实出发.充分考虑到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及不利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考虑为市场情况及建设期间预留价格浮动系数,使投资基本上符合实际并留有余地,使投资估算真正起到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作用。

二、设计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1、推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就是按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同时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不合理变更,保证总投资额不被突破。

2、推行设计监理制度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未出台设计监理机制,方案设计、消防设计、煤气等审查部门各管一部分,不利于价格控制。推行设计监理,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参与进去,协助开发商调研、考察、立项,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并提出合理性

建议。实行设计监理,可以减少设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与失误。提高设计质最、有效控制工程价格。

3、推广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是根据共同的条件按照通用的原则编制的,是经过一定程序批准的,可供设计单位重复使用,既优质又经济。标准设计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是在设计阶段有效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的方法之一。

4、优化设计方案

优化设计方案是设计阶段的重要步骤,是控制工程造价的有效方法,主要可通过设计招投标、设计方案竞选、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评价等方法,来论证拟采用的设计方案技术上是否可行、功能上是否满足要求、经济上是否合理、使用上是否安全可靠。

三、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标底的合理确定

标底作为评标的客观尺度,在招标投标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它预先明确了业主在招标工程上的财务尺度。二是标底是业主的工程预期价格,也是业主控制造价的基本目标。总之,标底是业主编制的,能够反映业主期望和招标工程实际的预期工程造价。

2、建立完善的招标评标系统

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开标、评标是招标程序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只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标,运用科学的评标方式,才能最终正确地选择最优秀、最合适的承包商,从而顺利进入到工程实施阶段。

四、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对工程变更的控制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是不可避免的,但要进行有效的控制。为防止在施工图中产生的漏洞,除在审核时把关外,还应在甲乙方的图纸会审、设计院的技术咨询中消除,因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坚决将其扼杀在摇篮中,这样才能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业主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

工程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预防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方面。由于施工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物价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文件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家的影响,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索赔。它的发生必然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化,所以为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必须做好索赔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的总体管理,规范业主的自身行为,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工具。为了控制工程造价,每一个建设工程都应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能合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造价施工现场的良好管理,施工中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用,都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劳动效率,降低工程造价。

4、合理确定材料价格、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

材料价格是影响建筑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严格审核工程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计划和现场施工的实际进度,及时核定施工图预算,对于预算超出相应概算施工图设部分,要加以详细分析,找出原因,并及时与项目负责人通气,调整或修正控制目标,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控制。

5、择优确定专业分包单位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特殊专业工种不得不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承担,如消防工程、变配电所安装工程、通讯工程、绿化工程等。而这些行业往住又带有一定的垄断性质。

五、后期的竣工结算控制

竣工验收、结算管理、保修管理是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基建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最的重要环节,是投资人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在这个阶段要重点控制工程结算的合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竣工验收后,还要对保修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进行控制,主要方法是:

首先是做好竣工验收工作。应指定竣工验收的依据、验收的标准,按竣工验收程序组织竣工验收。

其次是做好竣工决算工作,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

最后是保修费用的处理,包括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保修费用的处理;施工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设备、材料、构配件不合格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用户使用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保修费用处理。

六、后评价阶段

后评价作为对整个建设项目的一次综合性评价,也是对该项目工程造价的总结。一方面总结在整个项目建设期有效控制、全面管理造价的经验;另一方面分析在控制造价方面的不足。尽可能找出因主观原因而影响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因素。并加以克服。

这里,向大家推荐一款强大的全过程造价控制信息化辅助管理工具——指标云工程造价数据积累与分析系统,这个工具采用最新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建设相关从业者包括咨询机构、设计单位、开发商、施工单位等多种角色快速提供高效造价数据服务,让你可以将大量项目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加工、并进行多层级和多维度的比对分析、处理和挖掘,从而为你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工作提供强力的支撑。

感谢你的阅读,相信你已经了解了什么叫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要点,同时工程造价大数据网期望与你继续探讨,让我们一起共同推进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

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内容简介

第一章建筑市场与相关法规.

第一节建筑市场

第二节相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节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工程招标投标概论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工程招标

第三节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四节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的编制

第五节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六节工程施工招标案例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工程施工投标

第一节工程施工投标报价的程序

第二节工程投标决策

第三节工程投标报价策略与投标技巧

第四节工程投标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节工程投标报价编制工作

第六节案例分析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国际工程承包

第一节国际工程招标投标概述

第二节国际工程招标

第三节国际工程投标

第四节FIDIC合同条件

第五节国际工程承包案例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施工合同概述

第二节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四节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节工程施工合同的风险管理

第六节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

第七节工程合同管理案例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六章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管理

第一节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二节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管理

第三节其他相关合同管理

本章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工程施工索赔管理

第一节工程施工索赔概述

第二节工程施工索赔的分类和原则

第三节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和依据

第四节工程施工索赔的程序及索赔值的计算

第五节工程施工索赔的管理

第六节反索赔

第七节工程施工索赔案例

本章小结

思考题

参考文献

工程造价法律法规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从事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计价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

(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

(四)办理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工程结算和决算;

(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预算定额(计价表)、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定额、工期定额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参照投资估算指标等相关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按照规定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

(三)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在设计概算范围内,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标底应当根据经审定的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建设单位也可以自行编制确定;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由投标企业自主编制确定且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工程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

(七)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编制。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也可以采用工程定额方式计价。

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执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制,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取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以工程造价作为唯一的计算标准。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技术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委托咨询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七)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应当依法进行注册。不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设工程造价员证书。

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应当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并加盖编制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或者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和企业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执业过程中实施索贿、受贿、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五)在非实际从业单位注册;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专用章;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与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

第二十七条合同双方对建设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二)招标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

(三)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

(四)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

(五)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

(六)违背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可以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建设工程造价员在非实际工作单位注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和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fg/668748.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