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是有本质上区别:

一、所处的时间段不同。
履约保证金是保障合同在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整个合同期间,是违约行为的资金保障,防止守约方的损失,它的存在是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质量保证金是在合同履行完毕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作用。是为了保障工程在法律质量保证期间(一般为一年到两年)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发包方的资金保障。
二、有一个时间点将二者分开,这个时间点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在该时间点之前履约保证金在起作用,在该时间点之后质量保证金开始适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该内容是为了保护施工方的利益而制定的,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保障履约保证金时,是在合同签订后办理。银行保函的方式,保障质量保证金时是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办理。两种保证金适用的时间点不同,一个结束之时另一个刚开始。
在实践中的操作方面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违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6条,那么在办理银行保函时的时间点应当把握好,尤其是条款中的“同时”需要注意。建议一个在合同签订时办理,另一个在合同结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办理。
民法典履约保证金如何规定?
1、履约保证金是买卖双方确保履约的一种财力担保,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并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履约保证金的目的是担合同当事人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担保符合合同的约定。
2、实践中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在合同完成后退还的,如果给付履约保证金的一方不按合约要求履行的,将不退还履约保证金。但如果单位要求有保养或维修保证金部分的话,那么退还的时间应该在办理完保养或维修保证金后。
3、由于相关法规及办法对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时没有统一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一样,一般的做法都是把保证金交给集中采购机构,但是交付的金额与时间、有效期、退还时间有些不同。
4、退还依据:
(1)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原件,盖章)
(2)收据(原件)
(3)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前面的合同协议书或首章之前的所有页(内容包含封面、提交保证金的条款等内容))
(4)验收记录(复印件)
(5)延期报告(复印件,如有)
(6)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48条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62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85条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履约保证金新规定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受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履约保证与质量保留金是一回事吗?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退?首先我们要清楚的是: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同时收取不合法。
早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第四条便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2017年,住建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六条也明文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也就是说,在工程竣工前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在这一法律前提下,何时以及如何收取质量保证金也成了许多业主颇为困惑的问题。
怎样收取质量保证金才合法?
在实践中,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1)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2)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要回答两种扣留方式是否合法这个问题,不妨从质量保证金的定义着手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这里业主的困惑主要集中在两处:质量保证金应从哪笔工程款中预留?如何预留?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款有预付款、进度款、中间结算款、结算款之分。预付款是在工程建设开始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进度款和中间结算款是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及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款则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
预付款、进度款和中间结算款皆发生在工程未竣工阶段,与《办法》中“工程项目竣工前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相违背。因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质量保证金”事实上违反了《办法》规定。
再来看第二种扣留方式。
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显然符合《办法》关于时间要求的规定。但这里存在着另一个问题。
《办法》明确: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另外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彼时发包方才将予以答复并对剩余的工程款项做清理结算。
不难看出,缺陷责任期可能早于竣工结算开始。也就是说,质量保证金的生效时间先于其扣留时间。另外根据定义,作为保证承包方在缺陷责任期履行维修义务的现金担保,质量保证金本应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提交。
因此,第一种扣留方式不合法,第二种扣留方式合法但不合理。
怎样收取质量保证金合法又合理?
根据《办法》,合理又合法的质量保证金应在竣工后和通过竣工验收间收取。
这里我们仔细分析下竣工验收这个关键时间点。此时,履约保证金作用已经完成,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当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为了落实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可以收取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函。
1第一种,双方约定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不超过3%的质量保证金。2第二种,发包人先提交质量保证金,然后再开展竣工验收,一旦验收合格,同步退还履约保证金。3第三种,发包人提交质量保函,彻底解决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及未来的管理、扣除及退还问题。
第三种做法有法可依:根据《办法》,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另外,《办法》第七条还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不难看出,质量保函不仅和质量保证金地位一致,且额度要求也相同。
建筑质量如何更好地保证?
要求承包人提交质量保证金,归根结底还是为了保证建筑质量。而作为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担保,质量保证金仅能保证至多两年的质量保修(《办法》第二条)。
我国《建筑法》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却远超过缺陷责任期: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短则几十年,长则上百年;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仅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
要在漫长的保修期内落实质量责任,质量保险方为最优选择。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近年来国内工程质量保险领域试点应用的创新险种,具有保障范围较广、保障期限较长、创新引入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服务(TIS服务)等功能特点,能够为房屋建筑在缺陷责任期外的质量缺陷风险提供有效保险保障。
IDI保险功能特点:
保障范围:IDI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广,包括地基、房屋主体结构、防水和保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质量缺陷问题保障。
保险期限:IDI保险对于装饰装修工程的保险期限为2年,对于防水和保温工程的保险期限为5年,对于主体结构工程的保险期间更是可长达10年之久。
TIS服务:通过引入专业第三方质量风险管理力量,参与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的质量风险管理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
综上所述,IDI保险能够较好地应对房屋住宅在缺陷责任期之后的各类工程质量问题,同时通过创新质量风险管理服务强化项目质量风险管理,是有效防范避免各类工程质量问题、落实保修期相关质量责任的有效保障工具
工程履约保证金最高限额法律分析: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5%,也是出自《清理保证金通知》中的要求。《老办法》并未强制性要求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只是规定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实践中虽然大部分工程项目的质保金的预留比例未超过5%,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履约保证金规定以及作用一、履约保证金的概念与法律规定所谓合同履约保证金,是指大型招标项目、工程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或者拍卖,为了防止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以及考察中标单位有没有实力完成此采购项目的一种程序,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执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规定,中标的投标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制度是《招标投标法》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也确实可以运用这项制度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从法律上讲,我认为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但是《招标投标法》没有对实施这项制度的相关条件作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履约保证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监管,由谁监管等等,致使实践中出现较多的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和第37条中,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履约保证金收取与管理没有任何规定,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操作的时候也没有统一标准。二、履约保证金的作用履约保证金约束主体十分明确,就是项目中标人,履约保证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为了控制中标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折扣与水分问题,让中标人在合同执行前交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合同随时考核验收,发现问题限时整改,否则将会没收或部分扣除履约保证金,在具体操作中,误期赔偿费也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笔者认为,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对促使中标人履约、防止中标人违约,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对违约者进行惩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相信通过此文,大家都对履约保证金概念,履约保证金规定以及履约保证金作用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实履约保证金在一般生活中并没有多大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些工作的人还是有很多的帮助的。当然这些也只是一个保障并不是约束,如果合作的真的不合适还是可以解约的,但是这些保证金可能也就不能全部退还了,具体规则还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