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简述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鼓励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保护什么、惩罚什么,令行禁止,全社会都要一体遵照执行。

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要把立法的杠杠划得准,既很重要,又不容易,是很严肃的事情。严肃立法是严肃执法的前提。

搞好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关键在于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

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

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

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

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

3、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

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4、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扩展资料:

我国的立法体制

我国是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很不平衡。与这一国情相适应,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我们的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的需要,在实践中能行得通;

宪法和立法法根据宪法确定的“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还可以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还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这种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又是怎样体现和保证法制统一的呢?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明确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

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得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另一方面,实行立法监督制度。

行政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规章要向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包括哪些

我国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1.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根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2.民主原则

立法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明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3.科学原则

立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尊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根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注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揭示立法的内在规律;应十分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立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1、科学性原则。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它要为国家、社会以及普通公民确立一种合理的组织结构,一种规范的行为模式,一种正确的价值选择,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2、适时性原则。即是指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创制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适时性原则建立的依据,是由法律本身的社会属性所决定的。

3、民主化原则。在一个国家的法的创制中,贯彻民主化的原则具有非常广泛和深刻的意义。它除了维护民主自身的价值外,还对其他的一些法的价值诸如平等、资源、自理、自由、契约乃至法治等都奠定一个基础性的条件和保证。

4、合宪性原则,即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包括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

当代中国立法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的立法主体据以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分为总的基本原则和各种立法活动所要坚持的具体原则与特殊原则。就立法总的基本原则而言,最为重要的当属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1,立法的法治原则。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要求国家生活的有法可依。主要内容和要求是:立法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应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都应依法进行;规范立法运作的法,在促进立法发展的同时,应该反映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全面发展;有关立法的法在立法权的运行和立法活动的开展中具有权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违反都应受到追究。为此,要切实维护宪法的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健全和完善相关的立法制度,特别是有关立法权限划分、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制度。

2,立法的民主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依法治国的主体。而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和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追求和实现,要求有一个切实代表人民利益的坚强的政治核心,领导、组织、支持人民通过各种民主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和立法事业。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坚持我国立法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才能把马克思主义的立法观同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使立法事业的发展具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和正确的方向指引。同时,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还要求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遵循客观规律,使人民成为立法的主人。

3,立法的科学原则。

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注意克服立法中的主观任意性和盲目性,有助于保证立法质量。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此大政方针之下,在依法治国的新世纪贯彻立法的科学原则就要求:使立法观念的科学化和现代化,与时俱进地发展科学、先进的立法观念和理念,更新过时落后的立法观念和理念,视立法活动为科学活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立法体制;重视立法的方法和技术问题,顾及立法的全局和局部的关系,妥善处理立法的超前、同步与滞后的关系,注意立法的原则性、稳定性、连续性与及时变动的结合;注重选择最佳的立法形式、立法内容及最佳的法案起草者;与时俱进地反映市场经济的发展。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立法法总结我国立法的基本经验,把它作为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代表审议法律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是:

一、立法必须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法治国,归根结底是依照宪法治国。维护法治的权威,首先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是立法必须始终遵循的一条最重要的原则。

宪法对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作了完整、准确的规定,这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灵魂,是立国之本,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基础。不论是制定法律,还是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必须始终坚持和维护宪法的基本原则,而不能损害宪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宪法的各项规定,也都是立法必须严格遵循的,任何立法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二、立法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维护法制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保证。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制统一,首先要从立法做起。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须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否得以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局部利益凌驾于国家整体利益之上,不得在立法中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阶的法不得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同位阶的法之间也要互相衔接和一致。为此,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如果出现与宪法和上位阶的法相抵触或同位阶的法之间不一致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参与立法工作,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二是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将草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以使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立法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

立法必须从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实际出发,符合实际需要。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最根本的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将是一项长期的方针政策,这就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在立法中,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将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外国的经验只能起参考借鉴作用,决不能照抄照搬。

坚持立法从实际出发,要落实到科学、合理地规范社会关系。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另一方面,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和效能。

 五、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治权,做到各国家机关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不例外,应当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进行立去活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权限;二是立法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各自权限和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一切立法都必须严格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不得越权和违背法定程序。立法法明确规定,凡超越权限、违背法定程序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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