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比例: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承包人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但需由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向发包人出具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为银行保函。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工程预付款是什么
预付款的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其作用在于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具有支援的性质。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即是合同的一种关于费用支付与返还的约定形式,也是为了使工程款项的使用更符合工程进展需要和满足工程需求。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又称为预付备料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表明该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4条明确规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工程预付款作了如下约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D。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D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D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建设单位在依据合同条款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企业迟迟不予进场施工,占用建设单位资金,或提出种种不合理条件,对建设单位进行要挟,不能满足则拒绝进场施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关于工程预付款的约定中只规定了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时间,且只是约定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企业无相应责任,而预付款(数额可能较大)一旦无条件全部支付给施工企业,极易产生上述问题,故建议在工程预付款支付条件中参考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工程预付款的约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工程预付款的要求是这样规定的:当承包商按照本款提交一份保函后,雇主应支付一笔预付款。预付款的总额、分期预付的次数和时间安排(如次数多于一次)、适用的货币和比例,均应按照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在还清预付款前,承包商应确保此保函一直有效并可执行,但其总额可根据付款证书列明的承包商付还的金额逐渐减少。如果保函条款中规定了期满日期,而在期满日期前28天预付款未还清时,承包商应将保函有效期延至预付款还清为止。将以上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照工程预付款的详细表述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版)》中工程预付款的约定相比较,不难发现前者考虑更加周全,且更利于双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并具有极强可操作性,FIDIC《合同条件》中关于履约保函的约定更有利于建设单位在支付预付款后仍可对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如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此条款,因预付款无条件支付而产生的风险便可大大降低,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和经济损失
工程预付款比例规定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可按如下规定进行:
1、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方式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方式
工程预付款又称材料备料款或材料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所需的款项。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对于施工企业常年应备的备料款限额,可按下式计算;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T=P—M/N
T—-起扣点,即预付备料款开始扣回时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
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实际价格调整法
在我国,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而正确。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调价文件计算法
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P=Po(ao+a1*A/Ao+a2*B/Bo+a3*C/Co+a4*D/Do+……)
式中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a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a4……=1;
Ao、Bo、Co、Do基准日期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a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4、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中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
(6)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
谁知道工程预付款到底是什么含义?预付款是谁给谁的?这笔款项做什么用的?我要分享
作为围绕“工程预付款使用”为重点的工程保证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功能作用、担保特点,都与工程预付款制度息息相关。因此,想要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制度与预付风险
工程预付款,即是由建设工程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合同后、正式开工前,依据合同约定提前预付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工程预付款主要分为两类:
为承包人储备、准备施工建设所需主要材料、提供结构件所需流动资金,这部分预付款叫做“开工预付款”,也被习惯性成为“预付备料款”;
为承包方组织人员、完成相关临时设施工程提供资金,这部分预付款也叫作“动员预付款”。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即工程预付款的办法,向来是行业内通用的建设施工办法。当正式开工后,发包人提前预付的工程款,将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预付款专门作出规定: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整体而言,工程预付款即是建设工程发包人为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工,提前预支给承包人的部分工程款。一般建设承包合同中都会明文规定发包人在开工前支付承包人一定工程预付款。但是工程是否实行预付款,取决于工程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建设工程向来存在不小的资金风险压力,对于建设工程发包人而言,在承包方开始正式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前,己方提前支付部分工程款,可能导致出现如“承包方未将预付款用于或全部用于实际工程建设”或“承包方携款私逃、宣布破产”一类的资金使用风险。为应对这种预支风险,工程预付款担保应运而生。
从概念、作用、担保行为方面
解读区别工程预付款担保
工程预付款担保,是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三方保证人为承包方出具的,保证其正确、合理使用发包方支付的预付款的担保。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包括银行保函、保险保函与担保公司保函。一旦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形,发包方可凭工程预付款担保保函向保证人进行索赔。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工程预付款担保的作用分为两部分:其一,为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提供风险保障;其二,承包方通过出具与预付款数额相等的担保保函,提交给发包方,即可在发包方开户银行里领取该项预付款。
前者较为容易理解,工程预付款担保保证承包方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方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方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而后者则要联系我国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客观行业背景:业主发包方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倚仗市场地位的不对等,拖欠工程款(包括预付款)、暗示或要求施工承包方带资、垫资进行施工等,这对于承包方既不公平又存在很大的风险性,而工程预付款担保制度的出现,则通过担保前置与保障机制促成发、承包双方达成工程预付款约定,承包方以此顺利开工。
被误“读”的预付款担保行为
如前文所言,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的并非是“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行为”,而是“工程预付款的使用行为”,两种“行为”所对应的“行为”主体不同,所涉担保种类也有很大区别。
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发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功能作用是保证项目发包方,按照建设施工合同如期支付工程款,一旦出现发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如期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况,由保证人对承包方的损失进行赔偿,事后保证人可依法对发包方进行追偿。
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以及质保金,同属于工程款范畴,因此,保证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担保属于工程款支付担保。
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
对应的“行为”主体为建设工程承包方,对应的保证担保为工程预付款担保,其功能作用如上文所述,一方面为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即项目发包方提供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承包方通过出具保函,提前获取部分建设工程款,保证顺利开工。
简而言之,围绕工程预付款的保证担保分为两类:担保工程预付款支付行为的,为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工程预付款使用行为的,为工程预付款担保。
在工程担保领域,不同种类的保证担保,在功能、特点方面有着很大不同。实务中,“工程预付款担保”常常因名称被误“读”,与工程款支付担保发生混淆,造成人们认知上的困扰。因此,准确区分两者之间差异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