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受贿罪中“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解析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受贿罪中“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的认定、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了一种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构罪前提条件的受贿犯罪样态,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斡旋受贿”。目前,刑法理论界对于斡旋受贿成罪之客观要件要素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含义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概括起来,有制约说”与非制约说”之争,有学者甚至提出彻底取消”该构罪要件要素。[1](P43)而司法实务中对该要件的认定也存在分歧与争议,往往致使刑法第388条形同虚设,甚至混淆罪与非罪之界限,也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必要探寻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之真实含义。法条解释,首先要确定解释的立场与规则。法律的客观性以及由此引申出来的法律的确定性、可...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作为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中的重要问题,司法实践中认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从相互关系的基础看,是基于自然人关系还是基于职务关系。双方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不少是血缘、婚姻、好友关系。如果基于这种纯自然人关系,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接受其财物的,应算是违法所得,不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关系的基础是职务关系,则属于行为人利用了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构成受贿罪。因此,具体涉及到案件当事人时,就应认真查清双方关系的形成过程,不搞偏信,以排除单纯的亲友关系”。从相互关系的现状看,是基于...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所以符合刑法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而这种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
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请托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作出...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也同时破坏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工作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情况下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即利用本人因现有职务而主管、负责某种公共事务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包括虽然没有直接利用本人的职权,但却利用了与自己职务有直接关系的便利条件,即自己职权与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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