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法行政的原则有哪些呢?

一、合法行政

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什么

合法行政,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首要要求,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与合理行政原则一起,共同构成法治政府的根基。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合理行政

行政合理原则,是与行政合法原则相并列的重要原则。行政合理必须以行政合法为前提,合理是合法范围内的合理。如果说合不合法是行政行为外在界限的话,那么,行政合理不合理就是行政行为的内在界限。违反合法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违反合理原则将导致行政行为不当。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行政行为既要贯彻合法原则,又要体现合理原则。任何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是应当坚决避免的。

三、程序正当

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不仅要遵守实体法,有良好的目的和动机,还要遵循正当程序。这是《纲要》对行政机关提出的重大课题。一些行政机关的同志认为,行政管理实体是内容,程序是形式,只要实体合法就行,程序怎样无关紧要。还有的甚至认为程序规定是障碍,遵循程序会导致官僚主义、降低管理效率。因而,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多数案件因为程序违法而被判败诉。在法治社会里,行政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问题,而行政程序则主要是规定通过何种方式和途径达到管理目的的问题。如果程序上出现了问题,实体上的要求就难以保证。因此,程序正当、合法和实体合法同等重要。

四、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的时候,用尽可能短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行政成本,为企业和群众办尽可能多的事,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这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推进,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益虽然不断提高,但高效行政的目标还远未实现。许多本该自己做的事情,让相对人去做。不少行政管理部门办事环节多,手续复杂,期限过长,效率低下。老百姓要办一件事,常常要去十几个、几十个部门,盖几十个公章。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怨言,很多是在这些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是行政机关的当务之急。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都有两个要求:

1、2个子原则

⑴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行政机关的任何规定和决定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不得作出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决定。行政机关的规定和决定违法,就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积极执行和实施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的行政义务。行政机关不积极履行法定作为义务,将构成不作为违法。

⑵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第一,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

第二,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2、性质和地位

⑴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准则,其他基本原则都是合法行政的延伸和扩展。

⑵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与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

⑶合法行政原则的根据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⑷合法行政属于形式行政法治的范畴。

二、合理行政原则

1、3个子原则

⑴公平公正对待原则。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同时,面对同等情况应当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

⑵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时,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相关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⑶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分”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行政权尤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相关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并使其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平衡。比例原则包括三个子原则:

①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②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

③损害最小。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用较为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2、性质

合理行政追求公正、权利、平等、正义,属于实质行政范畴。

VS:合法行政注重形式正义,属于形式行政范畴。

三、程序正当原则

1、3个子原则

⑴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做到信息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程序正当的首要要求就是信息公开,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就是对信息公开意义的形象说明。

⑵公众参与。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公民的陈述和申辩,公民的参与主要包括:①获得通知权;②参与权;③表达权,即陈述和申辩权;④监督权。

⑶回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1、2个子原则

⑴行政效率原则。

①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不完全作为。

②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

⑵便利当事人原则。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信用。

⑴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行为生效之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会公众基于对行政机关权威的尊重和信赖,将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行事,进一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从而使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稳定,井然有序的良好状态。但是,如果行政机关自身不能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随意地朝令夕改,则将导致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无所适从,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

⑵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PS:注意区分撤回与撤销,补偿与赔偿。在行政法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为法律依据的修改废止或者客观情势的变化而需要撤回,此时对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予以补偿。而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违法撤销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由此遭受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要拥有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强制执行手段,用国家强制力作保障,行使行政优益权,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是指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统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行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我国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1、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三项:

第一,正当性。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

第二,平衡性。即行政主体在选择作出某种行政行为时,必须注意权利与义务、个人所受损害与社会所获利益、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之间的平衡。

第三,情理性。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合乎情理。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2、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行政。即行政合理性原则应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换言之,在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应该也必须贯彻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不具合法性,这一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便无从谈起。更不能强调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原则而不顾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是指合法范围内的合理。

2、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根据其确立的特点,既适用于具体的行政行为,亦适用抽象的行政行为。因为不但特定的行政行为要合理,而且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和命令也要合理。

3、纯行政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则仅适用行政领域,即只能在合法的行政行为上体现。并且这一原则只适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范围以内的行为。合理性原则不适用司法主体的行为。这一点应特别注意。

4、实体与程序。行政法有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之分,它们是行政法律制度的两个方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既是一个行政实体法原则,而且更是行政程序法原则。

5、行政、司法审查。从法律救济上说,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要接受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如对造成显失公正结果的行政滥用职权,《行诉法》第54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所谓显失公正的认定,靠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

扩展资料: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我国行政法学家王周户在《行政法学》中对这一原则的论述为: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政府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意图或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这里的“理”不是指“社会道德”“伦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体内容包括:

1、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2、政府的行政行为应有正当的动机。

3、政府的行政行为应考虑相关因素。

4、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客观规律。

5、政府的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法则。

总之,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机关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三种:

1、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情况下,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2、法律只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对法律的合理解释,在不违背常规情况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3、根据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什么?

主要有下列五点:

1、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由法律设定并依法授予。

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国务院或者其他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授予;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

它要求每一个行政机关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应在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机关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无论是实体上的违法,还是程序上的违法,都使行政行为归于无效;

4、行政机关必须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违法必究精神的体现;

5、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受到监督和救济,否则任何责任都是空谈。无救济便无权利,无监督便无行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等,都是这一内容的体现。

扩展资料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区别:

一、要求不同:

【行政合法性原则】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二、地位不同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扩展与延伸。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行政合法性原则包合哪些重要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合理性原则

本文链接:https://www.9gupiao.com/flfg/653463.html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