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作为民事证据,刑事判决作为民事证据需要脱密吗

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的共同特点是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不同点1、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2、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3、证明对象不同4、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同点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律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刑事判决作为民事证据,刑事判决作为民事证据需要脱密吗

法律分析

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异同:(一)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不同点: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诉讼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责轻重的责任由审判机关、检查机关、侦查机关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承担。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分别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有所不同: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有的证据种类。证明对象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有关犯罪行为构成要件和量刑情节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的证明对象主要是民事纠纷产生和发展的事实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事实。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主要是与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证明的程序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是侦查和审查起诉过程中的证明规则。民事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体现在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中。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明程序规则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调查手机证据。(二)三大诉讼法证据种类的相同点:1、客观性:指一切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真实情况。2、关联性:指诉讼证据必须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3、合法性: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依照法律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审查核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和民事证据最大的区别在哪里?

刑诉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

第一、物证、书证

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第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

第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

第六、勘验、检查笔录

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

第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何不同?

一、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二、证据的种类:三大程序法各规定8种证据种类,略有不同。

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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