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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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本文目录一览:

1、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3、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二、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

三、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3〕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四、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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