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汇编,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汇编pdf

《婚姻与继承法》案例

1)陈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婚前取得的股份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红利等可以实现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对于股份本身则为其个人财产,类同于婚前购买的房子的升值部分。何某无权取得2)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因为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所以依法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3)陈某在贸易公司中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是婚后投资,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各款。何某应当分得。4)对于其他财产,房子和汽车,均为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成文不仅要从法律条文上说还要讲一些法理的问题,可能会涉及法律为什么要这么规定,有自己的观点,要大胆的怀疑,只是文章。字数自己扩展。采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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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

恭喜楼主,你的答案部分是错误的。

正确答案:

谭亮和齐芬所拥有的财产的确为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复婚未办理手续,但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也就是说,这份财产,谭亮和齐芬各占有一半的所有权。

这家人出车祸时。若全部同时死亡,则楼主答案正确。但事实是死亡是有顺序的。

谭亮及谭茗同时先死亡,齐芬后死亡。

那么因为谭茗与谭亮同时死亡,而且先于齐芬死亡。同时谭茗无子嗣。故而谭茗无继承权。

谭亮先死亡,那么谭亮首先作为被继承人继承遗产。由于当时其事实婚姻妻子齐芬并未死亡。故而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故而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谭亮的部分首先作为遗产继承。

题目中由于谭茗无继承权。故而谭亮死亡时继承人有三:谭亮父母及齐芬。而后齐芬死亡,齐芬死亡时谭亮以死,故而齐芬的遗产继承人只有齐芬父母。

最终的分配方案应当是谭亮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6(谭亮占有1/2的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成三份由谭亮父母及谭亮妻子继承。)而齐芬父母各继承谭亮夫妻共有财产的1/3(齐芬继承谭亮遗产后,在夫妻共有财产的份额已经占到了2/3,由齐芬父母继承,也就是各继承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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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继承法》案例分析

(1)孙某侵犯了孙冲的利益,应付赔偿责任!

(2)王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他的监护资格,变更监护人。

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王某可以担任监护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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