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探析(侵权损害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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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探析(侵权损害赔偿依据)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如何取证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

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

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

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

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

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

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

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

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

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

(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

(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

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

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

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

(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

(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

(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

(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二、被投诉了侵犯知识产权,目前该怎么处理

你好,被投诉侵犯知识产权是一件严重的事情,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处理。以下是一些建议: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你意识到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该行为,以避免进一步危害对方的权益。

2.认真审查投诉内容:仔细阅读投诉内容,了解对方指控的具体侵权行为和相关证据。确保自己对投诉内容有清晰的了解。

3.寻求法律咨询:如果你对投诉的合理性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条款,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确定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4.与投诉方沟通:如果可能,与投诉方进行积极的沟通,了解其关切和要求。尽可能与对方妥善解决问题,避免纠纷进一步升级。

5.采取补救措施:如果确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例如停止使用侵权内容、支付合理的赔偿等,以减轻对方的损失。

6.保留相关证据:保留与投诉有关的所有证据,例如涉及侵权行为的文件、截图、邮件等,以备将来可能的法律诉讼或解决争议时使用。

7.遵守法律程序:如果投诉方采取法律行动,务必遵守法律程序,并及时与律师合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要求来处理。

三、闲鱼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他人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的,当事人可以与投诉人协商解决,尽量不要走司法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等,而知识产权产侵权行为是非常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的,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在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规定有四种表述方式:

1、明确规定在相应法律的法律责任一章中,在同一条规定了民事等法律责任后,再一一列举应受民事责任追究的侵权行为,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一章中,专条规定侵权行为,另专条规定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商标法。

3、是在法律的总则部分专条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侵害专利权的行为,而在权利保护一章专条列举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并在该章中规定了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

4、是专章规定侵权或违法行为,并另外专章规定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括起来说,知识产权法一般都规定了相应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列举规定了侵权行为及除外情况和限制条件,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为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因而,我们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就要注意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认定侵权事实的所有法律事实,即侵权所必备的法律事实系统。避免任何片面主观地看问题。这对于审判案件的法官来说,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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