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毒品案件管辖权的范围是什么意思,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领土,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或在公海范围行使属地管辖。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接点,其中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同时,对某些违法行为,国家还承担了某种防止、惩罚及管辖合作的义务。
2、(1)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指国家对于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以及船舶上的人、物、事件的管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在公海上的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这表明船舶内部事务,一般地应遵行船旗国国内法。
3、对于可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船舶的公海碰船或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公约作出三项规定:第一,公海上碰船或其他事故涉及船长或船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所涉人员的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以向船旗国或人员国籍国提出。第二,在纪律事项上,船长证书或驾驶执照只有其颁发国家才有权经过正当程序予以撤销,而不论证书持有人的国籍。第三,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得命令逮捕或扣押船舶。
4、(2)普遍管辖。公海上的普遍管辖权是指各国对发生在公海的,被国际法认为是普遍管辖权对象的特定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这类罪行或不法行为包括:
5、第一,海盗行为。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或机组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从事任何非法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如果居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或飞机从事上述海盗行为,则该船舶或飞机视为海盗船或海盗飞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上述人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船舶或飞机从事海盗行为的,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行为。海盗是人类公敌,各国均有权将海盗拿捕,交付本国法院审判处理。对于海盗船舶或飞机及其上财产,可扣押并决定处理。
6、第二,非法广播。非法广播或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无线电有关的国际章程,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信息。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制止这种未经许可的广播。对于从事非法广播的任何人,船旗国或设施登记国或其所属国,或可以收到广播及其正常信号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都拥有管辖权,可以对该行为人及船舶加以逮捕,并扣押广播器材。
7、第三,防止和禁止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或飞机贩运奴隶,并对犯有此种行为的人或为此目的利用该国旗帜的人给予严厉惩罚。任何国家如有合理根据认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从事非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可要求其他国家合作加以制止。所有国家都应在防止和制止上述非法贩运行为方面进行合作。
1、禁毒帮教措施中“四位一体”帮教内容是公安、社区、单位、家庭四位一体。
2、搭建起“四位一体”执法平台,有力解决了当前禁毒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3、一是加强领导,夯实执法基础。支队成立了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领导机制,同时设立法制监督员,共同负责对支队执法规范化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4、二是完善制度,编织执法主线。禁毒支队始终将健全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大事来抓,坚持一案一评制度,及时预防各类不稳定因素,化解执法办案中的各类潜在矛盾,并联合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就毒品案件的管辖、鉴定等问题确定了统一的执法标准。
5、三是强化培训,提升执法素质。针对执法日常培训中存在的问题,禁毒支队研究出台了《广元市公安局禁毒缉毒支队2010年度执法教育训练计划》,进一步细化了禁毒执法工作,强化了规范执法常态化管理。同时,禁毒支队根据不同岗位特点,不同执法环节,组织执法办案民警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对民警开展了禁毒信息采集录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吸毒检测业务、执法技能、法律知识等执法培训,提高了办案民警的整体执法素质。
6、四是考核督导,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发展。支队的法制监督员定期对民警执法办案进行检查督导,定期通报,防止执法权力失控。同时,禁毒支队在全市禁毒系统中开展了“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标兵”评选活动,通过良性引导、正面激励,使执法民警实现从“要我做”到“我要做”到“做优秀”的转变,从而推动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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