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有哪些内容(破产债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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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有哪些内容(破产债权的认定)

一、破产债权的含义是什么

1、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能通过破产程序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它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虽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的价款低于债权额,其未能受偿的债权等。破产债权的确认是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包括债权人的申报、登记、审查等过程。通过这些程序,债权人有权向破产企业提出破产债权请求,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

二、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服务内容

1、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4、五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6、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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