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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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一、法院对案件的判别可以作为经济法的渊源吗

不可以,我国是大陆法国家,判例不是正式法律渊源,所以法院的判例是不能作为法律渊源的。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是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案子起指导作用的

二、怎么用裁判文书网查指导性案例

选择法院。最高法院要求,应该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公报案例,本省的案例,本地区的案例,本院的案例,依次检索。

而我给出的检索的方向,刚好是相反。刚好按照这个相反的思路去检索,先选本院、本院的上级…依次检索,这样检索更快、更准确,更符合案件将来的走向。

因为,一般只有直接的上级法院才可能会判改判、发回重审。

2、选择|关键词,比如挂靠、不真正连带、案件类型(刑事、民事、行政),选择案由。

3、如果在本地案件当中,没有检索到类案,那可以考虑在扩大到外地案件当中进行检索。

无非就是你在检索输入的时候,把由原来你本地的法院。条件要求取消。总之,检索简单很简单,但是中国看文书网上检索,实在是太慢,就像当年旧版的12306网购火车票一样。可以换到法信上面检索,那个速度可真叫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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