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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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

一、行政复议向谁提出

分很多种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二、请问行政复议进行调查取证的时,是由哪个部门的机关进行该项工作的

1、行政复议进行调查取证由复议机关进行,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搜集证据,除非征得复议机关的同意。

2、申请人可以自行搜集证据,不受限制;申请人自行搜集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由复议机关搜集。

3、复议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是上级主管部门,例如,县公安局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既可以选择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4、复议机关都设有法制机构,在政府里一般称法制办,在局里一般称法制科,处理复议具体事宜,包括受理、调查取证、审理、作出决定等。

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经行政机关服役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机关都是被告,这是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四、上级行政复议驳回原回复下级司法局仍维持原回复该怎么办

1、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属于一种实体处理决定,在性质上与维持原行政行为并无不同;而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驳回,既不属于维持原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2、在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两种法律救济手段可以选择:

3、一、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二另一种是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虽然法律规定了上述两种救济手段,但却不可以同时进行,而应当选择其一。如果同时起诉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不作为,就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造成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的重复劳动。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还违反了司法最终原则。

五、行政复议维持原判由谁管辖

1、原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住所地法院均可受理管辖。

2、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7、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8、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1、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2、(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13、(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4、(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5、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6、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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