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是什么意思(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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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的范围是什么意思(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的区别)

一、民法上的案外人的范围

1、民法上的案外人,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案外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有误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二、如何理解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

1.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普通债权的执行,既可以选择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也可以选择适用第二十九条,但房屋买受人若要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等权利的强制执行,则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不应机械限于套数的理解。如原有住房不能满足现有家庭成员的居住要求,再购买房屋是为了对居住环境进行必要的改善,其仍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之内。

三、异议和疑义的区别

1、意思不同。异议意思是对事物提出不同的意见;疑义指对事物不了解或有疑问。

2、适用范围不同。异议可以作为法律用语,指法官对案件判断有不同意见。疑义则只能作为一般用语。

【出处】《汉书·息夫躬传》:“躬掎禄曰:‘臣为国家计几先,谋将然……臣与禄异议,未可同日语也。“

【示例】唐韩愈《论淮西事宜状》:“当今之世,则人人异议,以惑陛下之听。”参见“异义”。

【出处】《唐律·断狱·疑罪》:“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议不得过三。”长孙无忌等疏议:“即疑狱,谓狱有所疑,法官执见不同,议律论情,各申异见,得为异议,听作异同……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大理卿以下五人,如此同判者多,不可各为异议,故云议不得过三。”

东观汉记·张纯传》:“时旧典多阙,每有疑义,辄以访纯,自郊庙婚冠丧纪礼仪,多所正定。”

晋陶潜《移居》诗之一:“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

清俞樾《古书疑义举例·助语用不字例》:“不者,弗也。自古及今,斯言未变,初无疑义。”

田北湖《论文章源流》:“《尔雅》为上古之书,确无疑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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