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危险驾驶罪与道路安全问题不相适用的情形?今天给各位分享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危险驾驶罪与道路安全问题不相适用、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情况、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3、 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情况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没有明文规定具体行为结构与方式,导致“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定,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还存在距离。所以,笔者一直主张“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爆炸等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其他危险方法”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兜底”规定,而不是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兜底”规定;单纯造成多数人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不足以造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行为,不得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其他犯罪论处符合罪刑相适应...
危险驾驶罪与道路安全问题不相适用
主要表现:
一是危险驾驶罪涵盖的范围过窄
刑法修正案(八)仅规定了“追逐竞驶”和“醉驾”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缺乏相应的概括性“兜底”条款,未将“吸毒驾车”、“驾驶报废车”、“严重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同样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危险驾驶行为列入其中,使得这些严重威胁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的危险驾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制裁。
二是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偏轻
基层司法部门普遍反映,对于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刑罚只是拘役并处罚金。整体来看,刑罚过于轻缓。
三是醉酒驾驶的立案、起诉、判决标准不统一
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确立的,当时解决的最主要的问题是醉酒驾驶的问题,而后出现的校车安全得到关注。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校车安全问题也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危险驾驶罪新增两条款,校车严重超载管理人需担责
一、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的修订
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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