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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非耕地资源,主要采取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为主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外部的单位或个人经过本法规定的程序均可成为承包主体。
2、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其中,对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村土地,实行人人有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此种承包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份的承包,甚至承包方不仅仅局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村农户、其他组织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规定皆可取得对这些土地的承包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
3、家庭承包与其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的承包有很大区别。家庭承包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主要体现公平;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主要体现效率。对于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别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内非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法定原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收回承包地,并且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出租、借用、互换、转让、入股等,可以依法继承;对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事宜,均由合同议定,承包期限内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整予以变更。
4、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主要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非耕地资源,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四荒”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四荒”属于“未利用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以荒山、荒丘、荒沟、荒滩为代表的非耕地资源,在我国农村非常丰富,其数量是耕地的几倍乃至几十倍,开发潜力巨大。仅林地一项即有近一半以上没有得以开发利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对部分非耕地也进行了承包经营。但是,其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远远低于耕地承包,很多地方出现了包而不治、荒山依旧、面貌未改的情况;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对承包的非耕地上的林木乱砍滥伐,造成了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所以有所谓“田分对了,田分错了”的议论。此外,在一些非耕地资源较少,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在非耕地的承包中也有类似耕地承包中的地块分割零散的情况,即所谓“一山多主,一主多山”。以上情况都成为十多年以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又开始实行对“四荒”资源以拍卖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动因。
和村里签一个合同,然后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对于上面两个法律规定,需要做以下说明:(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2)强调承包方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
3、根据《农村承包法》第3章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鉴于我国实行的是村民自治的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的承包方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这既是对村民自治的尊重,也是针对不同村的客观实际情况的一个灵活的补充,但是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对外承包的一个必经程序,不经过这个程序的对外承包的合同,是无效的。
4、所以本村村委能否可以把本村的土地承包给外人,关键看这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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