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自动投案人员(主动投案和自动投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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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自动投案人员(主动投案和自动投案的区别)

一、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电话通知到案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理论界争议颇多。多数人认为电话通知到案并未表现投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自动投案。所谓电话通知到案,是指办案机关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实践中,电话通知并不向对方说明具体案情,只是笼统地告知“核实情况”“配合调查”“作证”等,有的电话通知甚至就是“诱捕”。从法律层面上看,电话通知是办案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电话既非口头传唤,也非书面传唤,更不是强制措施,但是电话通知拒不到案,随后就会是传唤、拘传等强制到案措施。并非所有的抓捕都是“警察持枪、破门而入”,电话通知虽不直接表现为暴力,但同样是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电话通知对行为人具有一定威慑力,因此,电话通知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从办案程序上看,电话通知只是书面传唤的前置程序。根据刑诉法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出示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实践中,办案机关肯定是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然后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摁手印,而约定至指定地点的方式往往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电话通知是书面传唤的前置程序。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上看,主动投案无不体现投案的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另外《高法意见》还从反面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这两种情形并未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自动性”,是典型的被动归案。

二、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如何认定

1、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2、首先,投案人的自愿程度,是否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犯罪事实;

3、其次,投案人的表现和态度,是否真诚悔罪,积极配合调查;

4、再次,投案人的行为表现,是否有积极的改变和悔过的迹象;

5、最后,投案人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对受害人造成了严重伤害。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执法机关会评估投案人的真诚悔罪悔过程度,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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