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约定,合同法预期违约的规定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3、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3,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另一方先行履行债务。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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