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什么劳动(根据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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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什么劳动(根据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

一、女性不宜从事的工作有哪些女性不宜从事的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女职工在经期,法律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经期女工禁止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考虑到女职工在经期的生理特点及特殊健康要求,《劳动法》第60条在原则上规定了对经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原则。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之“附录”对女职工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须特别注意,为平衡女职工劳动保护与妇女就业的关系,《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和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更加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而不是像已废除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规,仅仅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等工作或不得从事“食品冷冻库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附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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