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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阶段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2、审查起诉活动是人民检察院职权之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经程序。
3、在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对侦查阶段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搜集的证据进行全面复查,既是对侦查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又是侦查工作的深入和发展,其目的是进一步保证案件的质量。
1、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决定。
2、司法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是否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对于所犯罪行较轻,没有逮捕必要,采取取保候审不致有危害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1、一般是,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从理论上,还存在两种不提起公诉的可能,一是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二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有可能。是否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不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的条件之一。如果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并且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检察院有可能会对其作不起诉决定。
检察院在是否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之前都要提审犯罪嫌疑人,以核查案件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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