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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1.申请人网上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
2.申请人将网上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交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3.窗口工作人员将材料送交承办人,承办人组织审核,按规定审批;
4.省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形成电子审核单;
5.申请人可在服务窗口领取纸质审核单或在网上下载打印审核单。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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