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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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法与民法的联系与区别)

一、保护生态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吗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是民法典六个基本原则里的最后一个原则,也是新创立的一个原则。它的确立,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回应当前我们对清新空气、干净饮水、安全食品、优质环境的迫切需求,实践绿色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代际公平。

二、当前解决好环境保护问题的原则

1、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和国际环境组织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协调发展”着重从横向关系上,即制约发展的基本因素的相互关系上对发展提出要求,“可持续发展”则是从纵向历史发展过程,即当前需要与未来需要的关系上提出要求。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社会的持续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构成危害。

2、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这是针对环境问题的特点和国内外环境管理的主要经验和教训提出的。这一原则在各部环境法律中均有体现。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这里提到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就是预防为主原则的具体体现。此外,我国环境立法中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就是为了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3、三、鼓励综合利用的原则。综合利用是指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四、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者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处理。

5、五、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加强国家对环境的管理,维护环境质量,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我国公民还有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利,并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环境保护法包括

1、具体的法律法规:一、环境保护方面: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2、二、资源保护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农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煤炭管理法。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线保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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