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民事行为效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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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类型(民事行为效力内容)

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1、第一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为的处分行为。该行为若经权利人追认则效力溯自处分之时起有效;若权利人不追认则确定为无效;

2、第二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人所为之“代理行为”对本人是没有效力的但若本人事后追认就成为名正言顺的“代理行为”对本人发生效力;若本人否认则该行为对行为人生效。在本人承认或否认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第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如订立了其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权代理合同:行为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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