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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双方都在国内,且都愿意离婚,则可协商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须提交以下资料:
2.户口簿(户口卡上婚姻状况一栏应注明“有配偶”,未注明须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变更)、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一式3份;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一寸照片两张。若一方在国外,且不配合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也可以采取诉讼程序,但程序相对复杂,法院立案后,原告方需要在国内委托有翻译资质的机构,将我国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院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翻译为对应该外国被告国内的文字,后经法院审查无误后,由该院向省高院发出送达请求书,并将翻译的外文材料和中文材料一并邮寄给省高院,继而由省高院将材料转送到外国被告所属的当地法院委托其送达,然后由当地法院将送达证明材料寄回我国法院,最后确定开庭时间,进行审理。
中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离婚手续,可以由当事人双方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各自证件单独照片几张,以及两位达成的离婚协议,到所在国家中国领事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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